擾亂經濟秩序罪立案標準
擾亂經濟秩序罪立案標準如下:
1、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予以立案;
2、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
3、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證明作擔保的,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予以立案。
破壞生產經營秩序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破壞生產經營秩序罪所侵害的客體是生產經營的正?;顒?。生產經營,就其范圍而言,非常廣泛,如工業、農業、林業、牧業、漁業、副業等生產經營活動以及與這些產業的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建筑業、運輸業、第二產業、商業等。就性質而言,既包括國有的,也包括集體的,還包括個體的、私有的、外資的等。只要屬于生產經營,不論其屬于何種性質,對之加以破壞的,都可構成本罪。
2、客觀要件,破壞生產經營秩序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其他方法則多種多樣、如切斷電源,破壞鍋爐、供料線,顛倒冷熱供給程序、破壞電腦致使生產指揮、工藝流程產生混亂,以影響工業生產、破壞農業機械、排灌設備、農具,毀壞種子、秧苗、樹苗、莊稼、果樹、魚苗等,毀壞農業生產;破壞運輸、儲存工具,影響商業經營,等等。至于其方式,則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如砸碎、燒毀,又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但不論方式如何,采用的手段怎樣,破壞的對象都必須與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聯系,破壞用于生產經營的生產工具、生產工藝、生產對象等。如果是毀壞閑置不用或在倉庫備用的機器設備、已經收獲并未用于加工生產的糧食、水果,殘害已經喪失畜役力的待售肉食牲畜的行為,則由于它們與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聯系,因此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故意毀壞財物罪等定罪刑。
3、主體要件,破壞生產經營秩序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破壞生產經營秩序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其他個人目的,一般是指出于個人恩怨而產生的不正當心理追求,如憎恨、厭惡、不滿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擾亂治安罪的標準
擾亂治安罪的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1、如果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一般按違反治安管理進行處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具體情形包括如下:
(1)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2)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的;
(3)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的;
(4)結伙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
(6)謊報險情,制造混亂的;
(7)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2、如果情節嚴重,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主要包括: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量刑標準如下:
1、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3、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5、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6、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襲警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擾亂公共秩序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擾亂公共秩序罪的立案標準為:
1、行為人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2、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必須是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方能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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