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健身房鍛煉受傷,如何維權?
健身房打羽毛球腳備地板不繡剛條殺了受傷,如何維權在健身房鍛煉受傷的維權方法:
1、如果是自己違反操作規程,錯誤操作等,一般是自己負責。
2、如果是健身房管理問題,例如沒有安全警示,地板打滑,管理人員誤操作,沒有及時檢修存有安全隱患等,這種情況一般是健身房的責任。可向健身房的管理方提出賠償要求,如果他們能滿足賠償的要求可以協商解決,如果不能解決問題,建議撥打12315投訴解決,還不能解決問題的,建議到法院起訴。
3、如果是設備本身問題,例如設計問題,質量問題造成傷害,當事人既可以向健身房方面提出索賠,也可以向生產商提出索賠,總的來說向哪方面索賠方便就向哪方面索賠。
《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供參考:
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二條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 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四十五條 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四十六條 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七條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健身房運動受傷是誰的責任
客戶在健身房使用器械時受傷的事也偶有發生,如果發生了,應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呢?
案例:原告方某是被告某某市UDD健身會所會員,2012年4月30日健身時左手第四指被健身器材壓傷。經診斷為左手第四指末節榨傷伴開放性粉碎性骨折。因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方某受傷。被告拒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認為其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且體育健身運動本身就存在風險,方某從事健身運動,應認識到風險的存在,方某不能因健身運動受傷而要求提供器材者承擔責任,由此引發爭議。
那么,健身會所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呢?根據原告提供的出警記錄及證人證言,完全可以證實,原告第一次在被告處體驗健身服務時,由于被告沒有健身教練現場指導,也沒有進行風險提示和告知義務,導致原告在健身時左手第四指粉碎性骨折。被告作為健身會所的管理者和經營者,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這是一種法定義務。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在本案中最為直接的體現是,被告對于其管理區域內,健身活動有可能發生的不安全因素應進行提示、說明,并進行適當的勸告和協助,所以應承擔主要責任。但原告方某作為從事體育健身運動的成年人,應認識到從事體育健身運動受傷的風險,在使用健身器材時應按照健身器材的使用方式正確使用,原告自身也存在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最后,法院判決被告承擔70%賠償責任,原告方某自身承擔30%責任。
所以健身房在經營過程中,對于客戶人身安全應加強管理和指導,避免類似案例發生。另外,與會員簽署運動風險免責協議,在入會協議中明確健身房進入須知,通過簽訂合同/協議規避此類風險也是一種必要的方式。
在健身房受傷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少年輕人甚至是中老年朋友都開始有健身的習慣,社會上的健身房也是開了一家又一家。近日,一名女子在健身房健身后讓私教放松,放松時因力度過大,導致骨折受傷。這種健身房健身引發損害其實屢見不鮮,那么如果健身時因健身發生人身損害的話,誰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原則上來說,健身房經營者作為公共場所的直接管理人是由對健身人員負有一定的安全保證義務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這種安全保證義務也是有一定限度,并非只要健身受傷就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以下本人簡述幾種常見情況,供大家參考。 第一、健身時突發疾病或姿勢不當造成損傷的,一般來說健身房負有一定緊急救助和立刻尋求救援的義務,即健身房應具備基礎的急救設施和有一定急救知識的專業人員,同時應立刻向撥打急救電話再由專業醫療機構進行救治。鑒于損害是由健身者自有突發疾病導致,健身房同時履行基本的救助義務以后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健身房存在過錯的,承擔相應部分賠償責任。。 第二、健身設備存在質量問題導致人員傷亡。健身房作為健身設備的直接管理人和日常維護人員需要對健身設備進行日常維護,并且保障設備正常運行。如果是因為健身設備造成健身者人參受損,健身房則負有不可推卸責任。 第三、因健身教練的不當指導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由健身房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健身教練無論與健身房經營者形成的是勞動關系或者勞務關系,對外是代表健身房履行教練職務,健身房應當作為責任主體進行賠償。 綜上,健身本身存在一定風險,健身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要對自己的行為負主要責任,但是這要建立在健身房經營者盡到了自己安全保證義務的前提下。上述內容僅供參考,個案仍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會員在健身房受傷健身房有責任嗎
法律分析:視情況而定。首先分析受傷的原因:1、如果是自己違反操作規程,錯誤操作等,一般是自己負責。2、如果是健身房管理問題,例如沒有安全警示,地板打滑,管理人員誤操作,沒有及時檢修存有安全隱患等,這種情況一般是健身房的責任。3、如果是設備本身問題,例如設計問題,質量問題造成傷害,則健身房以及生產商都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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