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申請財產保全?
法律主觀:
財產保全有兩種: 訴前財產保全 ,和訴中財產保全。 申請財產保全 的條件要求: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 利害關系人 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 財產保全措施 ;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 訴訟過程中 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采取 訴訟財產保全 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財產保全的程序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根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職權主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到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并開始執行。訴前財產保全,一概由申請人提出申請,并且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對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必須在接受申請后的48小時內作出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財產保全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人民法院不停止財產保全裁定的執行。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 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如何申請訴前保全
申請訴前保全的流程:
1、確定保全申請的必要性:當事人應當在未來的訴訟中可能受到損害或者證據可能被銷毀等情況下,申請訴前保全措施。
2、提交申請:當事人應當向當地人民法院遞交書面申請,附帶證據材料及相關證明文件等。
3、審查受理:人民法院會對申請進行審查受理,并在受理后進行保全措施的執行。
4、履行保全責任:申請人應當在保全措施執行時積極配合法院的工作,如提供證據、提供資產、履行保全擔保等。
5、保全期間的變更或撤銷:在保全期間,當事人可以提出變更或者撤銷保全申請,需要按照相關程序進行申請。
申請訴前保全需要的資料如下:
1、申請書:需要提供訴前保全申請書,申請書中需說明保全的原因、情況及保全措施;
2、相關證據:需要提供證明保全申請合法有效的證據材料,如合同、協議、賬單、票據、證明文件等;
3、身份證明:需要提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護照等;
4、保全擔保:需要提供保全擔保的證明文件,如保險單、擔保函等;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如涉及到擔保物等,可能需要提供相應的擔保物證明文件。
綜上所述,訴前保全的申請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和程序要求,如申請人需要具有訴訟權利和訴訟利益等。此外,保全申請也需要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以便法院做出正確的判斷。如果您需要申請訴前保全,應當仔細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程序要求,確保申請過程的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
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的流程
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的流程:
1、摸清被告財產狀況
原告(起訴方)在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前,應當盡最大可能摸清被告(被起訴方)財產狀況,如有無房產、車輛、股權、銀行存款、支付寶存款等等,只有在原告清楚地知道要保全被告哪些財產時,法院才會受理訴訟保全申請,并按原告的要求查封、扣押或凍結被告的財產,防止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
2、 準備財產保全所需的擔保
原告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是需要提供擔保的,申請保全被告多少財產,就需要提供價值相當的擔保。擔保可以是現金、銀行保函、車輛、房屋等等,具體應結合自身情況及當地法院實際要求而定。如果原告無法提供擔保,法院會駁回訴前財產保全申請。
確定擔保數額的參考標準:
(1)保全銀行賬戶資金的,不超過被保全資金的30%;
(2)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不超過被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同期市場交易價格的30%;
(3)保全車輛、機器設備等動產的,不超過被保全車輛、機器設備等動產查封期間的折舊費用;
(4)保全非上市公司股權或投資權益的,不超過被保全股權或投資權益出資金額或者轉讓金額的30%;
(5)保全古玩、字畫、知識產權等其他財產的,不超過被保全財產市值估價的30%。
3、正式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
財產保全申請書應寫的內容:
a.申請保全人的身份證明、送達地址、聯系方式;
b.申請財產保全的事實與理由;
c.爭議標的或者請求事項;
d.具體明確的被保全財產;
e.保全擔保財產證明或者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保全擔保的理由;
f.其他需要記明的事項。
(2)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原告是個人的,交身份證及復印件;是法人的,交工商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被告是個人的,打印常住人口信息表,如被告為夫妻,需證明夫妻關系;
是法人的,提交在工商局打印的企業機讀檔案資料。
(3)申請保全財產清單及權屬證明材料如是房屋的,可到房產交易中心打印房地產登記表,需授權委托書復印件,提供房地產權號,繳納工本費。
(4)擔保函
單位蓋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個人必須親自到法院簽字。
(5)擔保財產清單及權屬證明材料
如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擔保財產的所有權人身份證或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4、法院裁定執行
法院收到原告申請材料后,一般會在48小時內裁定是否受理,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駁回。一旦法院裁定受理后,就會立即執行訴前財產保全措施,按照原告要求查封、扣押或凍結被告相應的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系方式;
(二)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
(五)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制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并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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