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監察局有權管轄嗎
徇私枉法罪監察局有權管轄嗎可以的。《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中規定了國家監委管轄88個罪名,主要由單獨管轄的四大類和部分管轄的兩大類組成。其中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四類55個罪名的犯罪案件由國家監委單獨管轄;而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責任事故和其他犯罪案件共計30個罪名,國家監委按照主體是公職人員、客觀方面是行使公權力過程中這兩個必備要件進行專門管轄,同時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也是由國家監委專門管轄。這類似于原來的鐵路、海事和軍事等與專業部門有聯系的犯罪案件,而監委的專門管轄是按人(公職人員)和事(行使公權力過程中)進行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二條
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下列公職人員進行監察:(一)中國共產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14個罪名
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訊逼供罪4、暴力取證罪5、虐待被監管人罪6、濫用職權罪7、玩忽職守罪8、徇私枉法罪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0、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11、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12、私放在押人員罪1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14、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
第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第十一條 對于根據本規則第九條規定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根據案件性質,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偵查的部門進行偵查。報送案件的具體手續由發現案件線索的業務部門辦理。
第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偵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涉及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應當將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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