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偽劣化肥罪犯罪會判幾年?
銷售偽劣化肥罪判幾年不好說。這個要看具體的案情來定。具體分析如下:這種犯刑事罪的,判多少年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其的定罪量刑要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具體判多少年,要依據所犯的罪名,在犯罪中的作用、有無從輕或加重處罰的情節,有無立功表現等等進行考量,但是原則就是犯了多大罪,就要接受相應的刑罰,罪、責刑應當是一致的,要讓人人平等適用法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罪責刑相適應】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2022年對假肥料處罰規定
生產偽劣化肥罪的判刑標準是:對生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重大損失的,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特別重大的損失的,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的客觀要件是什么
1、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農、林、牧、漁等生產管理法規,生產及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農用生產資料,致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行為。
2、生產、銷售偽劣農用生產資料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1)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所謂假,是指農藥、化肥、獸藥的成分名稱不符合有關標準所規定的應當含有的成分名稱,或用非農藥、非獸藥、非化肥冒充農藥、獸藥、化肥,或用此種農藥、獸藥、化肥代替另一種農藥、獸藥或化肥,以及其他應按假的來處理的農藥、獸藥和化肥,如未取得批準文號生產的或者國務院農牧業行政管理機關明文規定禁止生產或銷售的獸藥等。(2)銷售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效能,是指事物所蘊藏的有利的作用與價值。失去使用效能,則就是指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因過期、受潮、變質等原因已經喪失其有利的作用及價值。使用它已無法產生出其應有的效果,如農藥已無法防治病、蟲、害,化肥已不能給植物養分而促使其生產等等。(3)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和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及種子。所謂不合格,是指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次品、劣品,其雖有一定的使用效能,但無法達到合格產品所應有的使用效能,如農藥、獸藥、化肥的成分與產品質量標準不相符合,超過有效期尚未完全喪失效用等。這點與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上述物品不同,后者是對于所要防治的或應該達到的目的是毫無效果。
3、無論行為人實施的是生產、銷售哪一種行為,針對的是何種對象,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只要出于故意,并達到了一定的危害結果,使即可構成本罪。
4、生產、銷售偽劣農用生產資料的行為必須造成了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結果才能構成本罪,這就是說,本罪為結果犯。如果只有生產、銷售行為而沒有危害結果,或者雖有危害結果,但致使生產損失沒有達到損失較大的程度,也不能構成本罪,但這不排除可以構成他罪。
二、銷售假冒偽劣化肥要判幾年
1、銷售假冒偽劣化肥,依其情節分別承擔以下刑事責任:
2、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
3、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賣假化肥怎么處罰多少能立案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一、賣假貨的立案標準是:
1、賣假貨達到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3、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可以立案。
二、銷售假冒商品怎么處罰
1、假冒偽劣產品銷售出去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申請賠償,以造成的損失為賠償基礎。如果是食品的,可以要求十倍的購買價格賠償。
2、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單位,工商部門可以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并將產品銷毀。
3、假冒偽劣產品銷售金額較大的,可追究“生產銷售假冒商品罪”刑事責任
銷售假冒商品屬于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數額較大的要承擔刑事責任。
三、1、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于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3、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一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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