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侵犯死者人格權誰有權追究
自然人死亡即喪失了民事權利能力,化為一具尸體。如果他們身前具有一定的社會地位,享有一定社會聲譽,或者享有某些知識產權,他們死后這些權利將何去何從?誰來保障讓他們的這些權利呢?以及他們死后享有哪些權利呢?行為人侵犯死者人格權誰有權追究呢?以下由我為您介紹。一、行為人侵犯死者人格權誰有權追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的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二、自然人死后享有哪些權利 (一)人身權 人身權利是指與公民人身不可分離,又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人身權的范圍比較廣泛,一般公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大類。 1、人格權 人格權是指公民具有法律上的獨立人格所必須享有的民事權利。人格權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 生命健康權是盡管也是不可保留的權利,因為逝者既無生命也無健康。但是逝者卻享有自己遺體的完整權。在沒有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不得任意對自己的遺體進行解剖和破壞。否則會被認為是犯了侮尸罪。 2、身份權 主要包括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等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以及監護權、親屬權等。 身份權中的監護權是隨享有者死亡而立即消滅的權利。其他的身份權則永不消滅或在一段時間內不消滅。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雙方一方死亡的,婚姻關系即告中止。也正是由于婚姻關系的結束,由此而帶來的親屬關系也告結束,即親屬權利的結束。 知識產權是所有者身份是以著作權人、發明人、專利所有人等出現的身份權利。這種身份權的保留時間是同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期相一致的。 (二)個人財產的處分權 公民對個人合法財產的處分權是法律規定的權利。對個人財產的處分是一種單方面的個人行為,不需要征得他人的同意(另的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除外)。但對于逝者來說,這項權利的實施主要體現在對自己遺產的處分上。 對自己遺產的處分是一個非常特殊的財產處分問題,我國專門制定了《繼承法》來規范這種行為。說其特殊是在于,遺產的處分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后才能進行的民事活動,而被繼承人又是自己生前以遺囑的形式宣布自己財產處分方式方法的單方面規定。這種單方面宣告的行為,只有其內容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是受法律保護的行為。 (三)特殊合同的執行權 合同是雙方或多方面當事人之間的行為。但由于一方當事人去逝,會造成合同無法實際履行而被中止。如勞務合同會因為提供勞務服務的一方當事人死亡而無法執行。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合同不受此限。這類特殊的合同體現在逝者生前與自然人或法人訂立的關于自己遺體的處理方式和為自己組織喪葬儀式的合同。這類合同生效的前提是逝者死亡的事實發生。逝者沒有死亡這個合同是不會執行的,只有逝者死亡事實發生了,這個合同才能被履行。這類合同的執行人是逝者的對方當事人。三、死者享有身體權嗎 目前,我國對于死者是否享有身體權一直沒有定論。人活著對自己的身體享有身體權,死后,身體權就轉化為身體利益,這種身體利益轉化由他的近親屬依法保護,侵害死者的遺體,同樣構成侵犯行為,死者的近親屬同樣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失。
我國的人格權包括哪些
法律主觀:
一、我國的人格權包括哪些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的規定,具體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并未將個人信息上升到具體人格權的高度加以保護,而是將其作為一種受保護的人格利益,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的規定,自然人的 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另外《民法典》未單獨規定信用權為具體人格權,而是對信用用名譽權加以保護,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的規定,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二、人格權與身份權的區別
1、權利客體不同:人格權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為一切自然人或組織普遍享有;身份權的客體是身份利益,不同的身份權所指向的身份利益具有明顯差別。
2、權利取得不同:人格權因自然人的出生或組織的成立而自然地取得;身份權既可以基于身份事實也可以基于身份行為。
3、權利的存續期間不同:人格權以權利人的生存為基礎,沒有期限限制;身份權既可以是無期限限制的也可以隨身份關系的存續而終止,例如配偶身份關系可以基于離婚而解除。
三、死者是否有人格權
死者沒有人格權。自然人的 民事權利 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自然人死亡后便喪失民事主體資格。但《民法典》對死者的人格利益給予特殊保護。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的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 民事責任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民法典關于人格權的規定
法律主觀: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中對人格權的一般規定如下: 1、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2、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3、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 4、民事主體可以將自己的姓名、名稱、肖像等許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許可的除外。 5、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 承擔民事責任 ;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6、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 不適用訴訟時效 的規定。 7、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 承擔違約責任 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 精神損害賠償 。 8、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9、認定行為人承擔侵害除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外的人格權的民事責任,應當考慮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影響范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1 0、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自然人死后人格權的保護
一、民法典中自然人死后是否享有人格權 自然人死亡后,仍然享有一定的人格權,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人格權受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定義】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四條 【死者人格利益保護】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二、人格權有哪些特征 1、主體普遍性 一般人格權的主體,是普遍主體。一般人格權僅自然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組織不享有一般人格權,且公民和公民之間之間一律[平等]。 2、權利內容極具廣泛性 對此,學者有精辟的論述。德國學者拉倫茨認為,一般人格權具有概括廣泛性。萊普迪則認為一般人格權不僅涉及國家和個人關系,而且也涉及德國《民法典》第823條所包括的具體人格權,在我國,其實本質上應該采取具體人格權意識的表達涵義,即包含具體人格權權益意識的修飾。 3、人格權是人的基本權利 一般人格權相對于具體人格權而言,是基本權利。一般人格權雖然對具體人格權有概括的作用,但它也是一個獨立的民事權利,是人身權中的基本權利。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內容,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侵犯死者人格權的,死者親屬有權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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