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貪污受賄罪能減刑,但是重特大貪污受賄的犯罪分子不得減刑假釋。因貪污受賄犯罪被判處死緩者,減刑至無期徒刑后,可能面臨終身監禁,不得再減刑、假釋。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符合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受賄罪的減刑條件如下:1、只適用于犯受賄罪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受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3、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法定的一定刑期。
法律客觀:《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