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的最后陳述有幾個作用
證人的最后陳述有4個作用。
1、總結證人證言:證人的最后陳述是對其前面所作證言的總結和梳理,幫助法庭和陪審團更好地理解證人的證言內容和意義。
2、強化證人證言:證人的最后陳述可以強化證人的證言,使其更加清晰、準確地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意見,并加強聽證會的效果。
3、辯護自己的證言:證人的最后陳述也是其辯護自己證言的機會,可以補充之前證言中遺漏或不完整的內容,并回答其他證人或律師的質詢。
4、影響案件結果:證人的最后陳述在某些情況下對案件結果產生影響,尤其是在陪審團決定案件結果時,證人的最后陳述對陪審團的決策產生影響。
被告人做的最后陳述對量刑有幫助嗎
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這是被告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此項權利。被告人最后陳述也是法庭審判中一個獨立的階段。
合議庭應當保證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陳述的權利。
被告人在最后陳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實、證據,合議庭認為可能影響正確裁判的,應當恢復法庭調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辯解理由,合議庭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恢復法庭辯論。
附帶指出,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可以在法庭辯論結束后當庭調解。
被告人要做最后陳述嗎
法律分析:被告人最后陳述權指的是法院開庭審判時,被告人在調查事實和辯論階段享有的最后發言的權利。被告人訴訟權利之一。是保障被告人辯護權的一種重要手段。在中國,審判長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權作最后陳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應當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辯護人:
(一)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處于緩刑、假釋考驗期間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由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可以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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