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三年了還沒結案
法律主觀:
取保候審3年了,一般情況下,應當已經結案了。因為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是不超過十二個月,如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沒有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也沒有釋放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法律客觀:
《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 訴訟 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 刑罰 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 保證金 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取保候審結束后案件怎么處理
取保候審結束后案件怎么處理1、案件顯著輕微,不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證據不足,無法追究責任,要決定撤銷取保候審。2、應當追究責任的,要移送案件,或者變更強制措施。3、在取保候審期間內被法院判決,并生效的,即開始執行判決刑法,取保候審自動撤銷。
取保候審到期后案件還沒結束怎么辦:取保候審到期了,公安退回了保證金,只是取保候審的結束。至于案件是否結案了,要看辦案機關的最終決定,不是以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為標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無違反取保候審規定行為,無重新犯罪,但變更為逮捕的,也會退還保證金。
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的案件,在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到期時仍不能結案,但還需要繼續偵查的,也會退還保證金。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后,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法院執行已結案是指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已經實際執行完畢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作結案處理的情況。包括以下情形:被執行人自搭兆動履行完畢的;法院通過強制措施執行完畢的;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的;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法院中止執行的;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暫時不執行的;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未來也沒有履行能力,法院終結執行的。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或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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