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有哪幾種類型
(一)以 盜竊 、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根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10條規定: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侵犯商業秘密的表現形式有幾種
一、 侵犯商業秘密的表現形式有幾種 侵犯商業秘密罪 ,是指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具體行為包括以下幾種: 第一,以 盜竊 、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盜竊,一般是指通過竊取商業秘密的載體而獲取商業秘密;利誘,是指以金錢、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為誘餌,使知悉商業秘密內容的人提供商業秘密;脅迫,是指對知悉商業秘密的人進行恐嚇、威脅,迫使他人提供商業秘密。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除盜竊、利誘、脅迫以外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如搶奪載有商業秘密的圖紙。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種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這是上述第一種行為的繼續。披露,是指將其非法獲得的商業秘密告知權利人的競爭對手或其他人,或者將商業秘密內容公布于眾;使用,是指將自己非法獲取的商業秘密用于生產或者經營;允許他人使用,是指允許他人將自己獲得的商業秘密用于生產或者經營,包括有償與無償兩種情況。 第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這是指合法知悉商業秘密內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的行為,包括公司、企業內部的工作人員,曾在公司、企業內工作的調離人員、離 退休 人員以及與權利人訂有保守商業秘密協議的有關人員。 第四,明知或應知前述第一種至第三種違法行為,而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業秘密。 這是間接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應知向其傳授商業秘密的人具有上述違法行為,但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 二、侵犯商業秘密罪怎么處罰? 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實施了上述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的: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其實在我國屬于一種不正當的競爭手段,當然在情節嚴重的時候,甚至會被認定為犯罪,即侵犯商業秘密罪。因而,很多時候說侵犯商業秘密需要承擔的責任里面,就包括了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不過此時也要注意,一般在認定構成犯罪的時候才會涉及到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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