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派出所不予立案的決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復議?如果可以,是否需要遞交書面形式。
可以提出復議,需要遞交書面申請。公安機關須在10內答復。
根據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版規權定,控告人對公安機關的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7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10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人民檢察院經檢察長批準,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在7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應當在7日內制作《不立案理由說明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通知人民檢察院。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在收到通知立案決定后,應當在15日內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所以你申請復議需要遞交書面申請。公安機關須在10內答復。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內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容圍,立案偵查。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如果派出所應立案而不立,你可以申請復議,復議一般情況需要遞交書面申請,復議機關受理后會在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是的,一般是書面形式的。
公安不予立案申請復議的方法有哪些
復議申請抄應當襲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復議申請書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內提出。申請書中要講明應當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要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后七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舉報人、報案人不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決定,可以申請復議嗎?
刑訴法n第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n這里只規定了控告人不服的情況刑訴法112:只有控告人可以申請復議,報案人法律未允許。
可以
可以
可以的
可以。
不服公安局不予立案復核決定怎么辦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內的公安機關申容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
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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