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工資被拖欠怎么辦。最簡單的方法,是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向用人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對于拖欠民工工資會受到哪些處罰?今天我給大家做一個簡單的回答!
首先根據2019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數額在五千元到兩萬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經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就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然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經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如果滿足前面的條件,同時造成嚴重后果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確應該重視,拖欠非農民工工資同樣也應該一視同仁,該入刑的入刑。
二、拖欠民工工資會受到哪些處罰?
1.處以罰金,最高獲刑7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
a.實施了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行為。
b.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即企業的銀行存款足夠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而不作為,導致勞動者沒有按合同或法定應獲得勞動報酬的時限。如實行月工資制的,超過20天仍不發放工資的,即構成“不支付”。
3.數額較大。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構成的絕對值范圍。應比照職務侵占罪的入刑標準,即逃避或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構成“數額較大”,應予追訴。
4.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三、農民工工資被拖欠怎么辦?
1.打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如果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還可以在15天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直接通過法院判決執行。
5.按上述途徑索取工資的同時,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
目前,我國對于拖欠民工工資的行為是嚴厲打擊的,不但會處以罰金,情況嚴重的還將獲刑,所以雇傭方應及時支付工資。而被拖欠的民工朋友也不要擔心,工資被拖欠直接找有管部門舉報,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即可。
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未按約定日期支付的,即屬于拖欠工資,為違法行為。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在每個自然月結束的30天以內,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工資,無故超過30天即為拖欠工資。
工資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排除不可抗力因素,未因經營困難與工會協商暫時延期支付,用人單位當月工資未在下月發放的,是無故拖欠工資的情形。
無故拖欠工資即為違法行為。
擴展資料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補充規定:關于拖欠工資
《規定》第十八條所稱“無故拖欠”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無故拖欠工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無故拖欠工資的一天也是違法。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拖欠工資屬于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可以請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給予幫助。縣(包括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都設有勞動保障局,下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要履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該《條例》第十條第二、第三款分別是: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第十一條第六款是對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就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
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拖欠工資全稱是無故拖欠工資,即單位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情形而不按期或者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要先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無法解決,則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來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又分三種情況:一是針對勞動糾紛案件,經勞動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經仲裁后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執行的,勞動者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三是屬于勞務欠款類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勞動法春節將至,國務院總理1月8日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進一步做好清理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要求堅決有力一抓到底;會議還部署了春節期間市場保供穩價和基本民生保障工作。
一、節前清理拖欠賬款
會議指出,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是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決策部署,關系市場經濟秩序、營商環境優化和市場預期,事關政府公信力。同時,拖欠賬款在相當程度上也影響工資特別是農民工工資發放,既要加大春節前的集中清欠力度,也要建立防止拖欠的長效機制。
一年來,各地各部門扎實推進清欠工作。全國共梳理出政府部門和大型國有企業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逾期欠款8900多億元,截至2019年底約75%已得到清償,超過原定當年清償一半以上的目標。必須進一步壓實責任,一抓到底,確保2020年底前無分歧欠款應清盡清,存在分歧的也要通過調解、協商、司法等途徑加快解決,決不允許增加新的拖欠。
二、建立防欠長效機制
會議確定,一是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對剩余的無分歧欠款分類、逐項制定清償計劃,新發現的瞞報、漏報等欠款納入臺賬一并辦理,對欠款額度較大的拖欠主體要掛牌督辦。省級政府對本地區清欠工作負總責,對無法完成清欠任務的市縣要統籌制定解決方案。大型國有企業要對下轄企業統籌采取措施,確保完成清欠任務。
二是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建立清欠與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協調聯動機制。以政府投資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為重點,清欠資金優先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今后各類項目建設都要留足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資金并按合同及時發放,尤其是各級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農民工工資。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條例》明確了用人單位、地方政府和部門三方的責任:用人單位要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形式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地方政府應負屬地責任,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轄區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部門負監管責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發改、財政、公安等部門依職責承擔相應的監管職責。
三是強化約束懲戒。對零清償、進度慢的要通報和處罰。對瞞報漏報、惡意拖欠等要加大查處問責力度,情節惡劣的要公開曝光。對未完成清欠的地方,要對省級政府相關部門、市縣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壓減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經費、降低公務出行標準、嚴控津補貼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
四是督促國有企業強化及時還款約束,防止霸王條款、打白條等行為,將應付賬款控制和清欠納入內部考核。未經被拖欠單位同意,不得以商業匯票等非貨幣資金形式支付拖欠賬款,變相延長拖欠時間。
五是出臺實施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相關法規。在工程建設領域全面推行過程結算,加大保函替代施工單位保證金推廣力度。各級政府要真正過緊日子,勤儉節約,量入為出。對政府投資項目,沒有明確資金來源的一律不得審批,查處無預算上項目、未批先建、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等違規行為。
過程結算
施工過程結算是指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發承包雙方依據施工合同,對約定結算周期(時間或進度節點)內完成的工程內容(包括現場簽證、工程變更、索賠等)開展工程價款計算、調整、確認及支付等的活動。
三、、加大保函替代保證金力度
工程擔保保函能夠釋放數以千億計的現金保證金,為建筑企業經營發展提供相當動力。提升各類保證金的保函替代率,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提出的工作目標,也是建筑市場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
同樣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銀行業金融機構、工程擔保公司、保險機構都可作為工程擔保保證人開展工程擔保業務。其中,推行工程保證保險不但可以依托保險行業的風險管控機制,有效防范和化解建設工程各個環節的責任風險,而且其保險費用與現金保證金、擔保保函相比具有明顯優勢,更重要的是不占用企業的銀行授信額度,可以大大降低建筑業企業的資金成本,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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