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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項目主要有什么(車禍死亡賠償項目有哪些)

首頁 > 交通法規2024-02-04 13:13:36

車禍撞死人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撞死人,先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死亡賠償根據劃分的責任進行賠償。侵害他人造成人死亡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精神損失費。其他費用,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撞死人賠償標準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費用。

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所在地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20倍,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喪葬費=上一年度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6個月,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具體賠償數額需要根據所在地實際情況具體分析。

交通事故撞死人賠償:當場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未當場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在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的基礎上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同時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主要包括以下賠償項目:1、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沒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2、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難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標準;3、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撫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是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沒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有哪些?

交通事故撞死人的賠償標準具體如下:
(一)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1、死亡賠償金: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x 20年;
(2)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未滿75周歲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x(20年—增加歲數);
(3)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x5年。
2、喪葬費: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3、被扶養人生活費:
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1)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4、醫療費: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1)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2)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5、誤工費:
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1)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6、護理費:
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2)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3)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7、交通費:
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1)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
(2)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8、住院伙食補助費:
(1)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2)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9、營養費:
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二)財產損害賠償標準:
財產損失賠償標準,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賠償數額,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受損壞的財產的直接損失。
1、直接損失的賠償標準:原則上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2、間接損失的賠償標準: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間接損失,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2、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3、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4、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三)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1、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2、精神損害是一種外人無法計量的無形傷害,對于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無法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只能依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包括地區經濟環境,當事人的身份,當事人的家庭背景,當事人在案件中責任的大小,社會影響力等由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在一個類似客觀合理適當的范圍內進行確定。
3、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九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十三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六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
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車禍死亡賠償標準一覽表

車禍身亡的要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一、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明細
1、首先是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2、除此之外,還有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喪葬費賠償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個月。
二、交通事故賠償項目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殘疾用具費、后續治療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營養費、住宿費、法醫鑒定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財產損失等16項。而上述賠償費用必須要有相應的證據來予以證實,否則難以得到人民法院的采信和支持。
1、醫療費它包括醫藥費、治療費和住院費等。證明醫療費的證據主要有:門診病歷、住院病歷、、門診收據、住院費收據、住院費用明細清單、診斷證明書;
2、誤工費它是當事人因治療、傷殘鑒定、處理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導致收入的減少。證明誤工費的證據主要有:出院通知單、醫院出具的病休證明、法醫鑒定書、所在單位的誤工證明及出事前三個月工資表。若誤工人員的工資超過了國家規定的納稅的起征點,還應當提交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憑證。
3、護理費它是由于受害人無法自理必須護理而支付給護理人員的工資。證明護理費的證據主要有:醫療機構出具的需要護理的證明(包括護理時間和護理人數);護工從事同等級護理證明的勞務報酬標準或者護理人員收入減少的證明;若是家屬護理的,應當按照家屬的誤工費提供證據。
4、住院伙食補助費它僅是針對受害人在住院期間而言,其主要證據包括住院費收據、出院小結和住院病歷。
5、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只要具有死亡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三者之一項即可,并提供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相關統計數據。
6、殘疾賠償金它是受害人因勞動能力的喪失致使需給予收入的減少。其證據包括:法醫鑒定結論、法醫鑒定費收據。
7、殘疾用具費它是受害人因傷致殘需配置殘疾用具所花去的費用。其證據應當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對受害人需要殘疾輔助器具的證明;國產普及型器具的價格標準;配置機構出具的更換周期和維護費用的證明。
8、被扶養人生活費其證據包括扶養人、被扶養人身份證明及家庭情況證明,包括被扶養人有無生活來源。
9、后續治療費通常依據法醫鑒定結論并參考病例證明。
10、營養費主要是醫療機構開出的診斷證明,并應在診斷證明中注明加強營養。
11、住宿費其證據表現為住宿費收據,據實結算。
12、交通費它是受害人及其必要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而支出的必要的車、船費。通常就是交通票據。
13、法醫鑒定費它是受害人在法醫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或者傷殘鑒定而用去的費用。有醫院病力、診斷證明書、法醫鑒定書即可相互印證。
14、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人格權和身份權受到不法侵害、遭受到精神上的痛苦。關于具體的賠償數額,法律對此未作出明確的規定,這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15、財產損失它是因交通事故的發生造成財物所收到的損失,通常為財物受損的評估報告(如:價格部門的鑒定結論)和修車發票。
三、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流程是什么
(一)出險報案。
1、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
2、同時速向保險公司報案(48小時內)。
(二)損失確認
1、向保險公司咨詢有關第三者或車上人員死亡的賠償標準;
2、到事故處理部門進行責任認定和事故調解。
(三)申請索賠
盡快收集必要的索賠單證,10天內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
一般需提交以下單證:
1、保險單復印件;
2、出險通知書;
3、損失清單;
4、身份證復印件;
5、行駛證復印件;
6、駕駛證復印件;
7、事故責任認定書;
8、事故調解書;
9、死亡證明書
10、一次性賠償憑證
11、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等票據;
12、被撫養人的戶籍證明;
(四)領取賠款
根據保險法保險公司一般在10天內通知您領取賠款,攜帶身份證,領取賠款。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十五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車禍人員死亡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賠償:
1、喪葬費:上年度年該地區社會平均工資×6個月;
2、死亡賠償金:上年度該地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城鎮),上年度該地區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農村);
3、被撫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4、交通費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宿費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6、精神損害撫慰金
7、財產損失等
常言道天有不測風云,人難免會遇到意外,在遭遇車禍之后有賠償算是一點勉強的安慰,但是更重要的是我們平時應該時時刻刻將安全放在第一位。
車禍致人死亡的賠償標準如下:
(1)交通事故致死賠償限額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2)受害人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3)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計算方法
以定型化賠償模式來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和賠償年限,具體為:就是一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賠償的對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齡太小,賠償20年就完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死亡賠償金采納了系“繼承喪失說”,并非精神撫慰金,其計算公式為:
(1)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2)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歲以下為20年(含);60周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3)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周歲—75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2、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
死亡賠償金是結合受害人的身份來確定,賠償標準訂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第二等,農村居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普遍的以戶籍為準,城鎮戶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戶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在同一個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標準來賠償,應該說有問題,但這是規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確定的死亡賠償采取的是“繼承喪失說”理論,確認死亡賠償金是對沒來收入的減少的補償,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農村戶籍人員在城鎮就業或者安家、定居的情況及其普遍,這部分農村戶籍人員的收入、生活支出與城鎮戶籍的人并無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經常居住地作為適用城鎮標準或農村標準的條件更公平、更切合
3、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賠償原則
第30條規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的標準。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不一致的計算方法,受害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賠償,盡可能的給受害人多賠償一些。
4、實際賠償的金額的確定以及一次性賠償原則
第31條規定的是實際賠償的金額的確定以及一次性賠償原則。這條說什么呢?就說第19條至第29條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的具體賠償項目,對于這些人身損害賠償項目都要實行過失相抵,就是司法解釋第2條當中提到的,按照《民法通則》第131條以及本解釋第2條的規定,實行過失相抵。凡是賠償權利人對于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具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都應當實行過失相抵,分擔損失。
5、選定受訴法院
賠償金是按照受訴法院地的標準計算,因此受訴法院地的選擇與死亡賠償金的數額有密切聯系。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法院管轄規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轄權的法院一般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當事人在起訴前可查閱當地統計部門的統計數據,選擇標準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為有利,在選擇受訴法院時同時需考慮訴訟的成本,如路途遠近、賠償標準的差異比例、在當地訴訟是否方便、地方性保護等因素予以綜合考慮。
6、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及分配
由于交通事故致人的非正常死亡,不但造成該公民生命的喪失,同時也給死者親屬及家庭造成了極大的傷害,這種傷害不僅表現在物質上的極大損失,而且精神上的創傷及痛苦更是無法用語言表達的。但是人死不能復生,一個人的生命是無論用多少金錢也換不來的。對死者親屬的精神傷害和物質損失又是客觀存在的。
我國法律在處理交通事故中規定了死亡賠償金,還是考慮到上述因素,從實際出發,對死者親屬精神上受到的痛苦以金錢補償的形式進行安慰。這不僅是一種撫慰,而且在道義上也是對肇事者不法行為的譴責。它反映了法律對生命權的保護得到了加強,也是對生命權予以重視的表現。同時,有的死者生前或以后是家庭經濟的主要來源,其死亡造成家庭經濟收入水平下降也是客觀存在的,給予一定的死亡補償費,也兼有一定的經濟補償的性質。由于死亡賠償金兼有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的雙重性質,對于該款項的分配,應當依照立法上設立該款項的目的,并結合我國現實生活的實際情況來確定領受人的范圍和分割原則。領受人應確定在死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的范圍之內,因為他們所受到的精神創傷及物質損失是最大的,同時由于死者的非正常死亡,造成了家庭的殘缺,對于生活、工作等方面影響最大的,也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至于具體的分配比例,只能確定一個原則,由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按照實際情況靈活掌握,應以安定死者家屬的生活為主,精神補償為輔。死者的配偶及與死者死亡時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應當多得,與死者死亡時沒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即可。
7、如果交通事故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其標準的,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二、醫療費用賠償金額
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如化驗費、檢查費等)
注: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三、誤工費賠償金額
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注:計算誤工費的基數(誤工收入)按照以下方法統計:
1、受害人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2、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3、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四、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
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注:截至2009年7月國家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為50元/天
五、護理費賠償金額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2、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費賠償金額=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
六、喪葬費
喪葬費賠償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七、被扶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扶養年限
注:扶養年限:
1、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
2、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八、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發生的費用
注: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九、住宿費
住宿費賠償金額=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時間
十、直接財產損失
直接財產損失賠償=受損壞的財產的直接損失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
十二、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收入賠償年限
注:賠償年限: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車禍致人死亡賠償包括死者搶救治療時花費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還有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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