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暴還需要離婚冷靜期嗎?
家暴不需要離婚冷靜期,家暴想要離婚的并不受“冷靜期”的限制,根據《民法典》中的對“冷靜期”的規定,只有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登記時才適用“冷靜期”制度,是充分尊重和保障夫妻的離婚權利自由的體現。由此說明“冷靜期”制度并不適用所有的離婚情形,發生家暴現象,確實導致感情破裂,到法院去離婚的話,就沒有所謂的“冷靜期”適用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家暴離婚可以通過協議或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進行:
1、協議離婚需要離婚協議書,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等;
2、訴訟離婚需要起訴狀,自己的身份證,結婚證,對方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孩子出生證明或戶口本復印件等,對夫妻感情破裂證明及財產證明也要提交。
二、家暴離婚財產怎么分
法院在判決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會遵循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如果能夠收集到證據表明對方有家暴的,法院在判決財產分割時會予以一定的考慮,并且有權要求對方賠償。
夫妻離婚,一般平均分割共同財產,但是在分配過程中法院通常會采用男方照顧女方、有過錯方照顧無過錯方等原則,進行分配。但是,男方存在家庭暴力是法定賠償的事由,所以,女方有權向法院申請男方少分財產。過錯是指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出發進行判決。
在當代的社會,離婚冷靜期的設置是國家給予降低離婚率這樣的一種考慮,但是現實生活當中確實有很多情況是比較特殊的,比如說其中一方當事人存在家暴行為,此時可以通過法院訴訟方式解除夫妻關系。
一、家庭暴力離婚有冷靜期嗎
發生了家庭暴力,如果雙方協議離婚的話,那么是需要經過離婚冷靜期的。如果因感情確實破裂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則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只適用于協議離婚。《民法典》生效之前雙方到民政局去簽字就可以馬上離婚,在此時間之后雙方到民政局去申請離婚,給予男女雙方30天時間是否考慮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如果雙方撤回了離婚申請說明沖動離婚的男女雙方冷靜下來了,如果雙方在30天之內沒有撤回申請的,在30天滿之后的30天之內,雙方必須親自到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沒有申請的也會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方式有哪些
離婚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方式是起訴離婚
(一)協議離婚
1、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是自愿離婚。對于一方要求離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2、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對于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事項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協議離婚的情況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二)訴訟離婚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考慮判決離婚的重要因素,有下列情形屬于夫妻感情破裂,并且經過法院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
1、對方與他人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
2、對方有家暴、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
3、對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而且屢教不改的;
4、夫妻兩人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一方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等情形。
夫妻雙方到法院起訴離婚的,那么是不需要經過離婚冷靜期的。離婚冷靜期已經是協議離婚的前置程序,如果不想經過離婚冷靜期的話,雙方可以提出訴訟離婚,但訴訟離婚需要滿足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特定條件,并且時間也更長。
一、家暴有一個月離婚冷靜期嗎?
家暴如果走協議離婚的,同樣也會受冷靜期的影響;
根據《民法典》關于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只適用于協議離婚。
對于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向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
訴訟離婚流程:
1、起訴離婚需要具備兩個前提條件:夫妻雙方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女方未處于于孕育期。
現實中只舉辦婚禮未領取結婚證的,即便生育有子女的,也不存在婚姻關系,就不需要離婚。
在女方懷孕期間、生育后一年內或者流產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這里指的是起訴離婚,且原告限定為男方。協議離婚、女方起訴離婚的,不受限制。
2、選擇受理法院
原則上,起訴離婚應當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住所地一般指戶籍所在地,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準。如果被告外出滿一年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夫妻雙方都外出滿一年的,則在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3、做起訴前的準備
準備以下書面材料:民事起訴狀(即離婚起訴書)、原告身份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子女身份證明(出生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婚姻關系證明(結婚證、婚姻證明、戶口簿)。
起訴離婚需要證明感情破裂,感情破裂需要有一定的表現形式。比如家暴,可以提供報警記錄、受傷照片、證人證言、就醫記錄等等。比如婚外情,可以提供出軌保證書、重婚罪判決、行政處罰決定等等。
如果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需要提供財產證明(房產證、機動車登記證、銀行存款證明、公司工商登記信息等等)。為了避免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后,另一方轉移財產,可以在起訴之前,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或者在起訴后申請訴訟財產保全。
4、向法院遞交起訴離婚的材料
材料通過審核后,法院會開出訴訟費(詳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交費票據,指導當事人到指定銀行、本院繳費窗口或者通過網上交費,交完費后將繳費憑證送至立案窗口或者交給承辦法官,才算正式立案,交費期限為7日,過期未交的,視為自動撤訴。
5、開庭前的程序
立完案后,案件會被分配給相關領域的承辦法官。承辦法官會在某一時間通知雙方開庭時間,或者調解時間,先通知被告后通知原告。
6、開庭
原告按照傳票確定的時間按時到庭參加庭審。
7、等待判決
在這段時間內,雙方仍然可以自由協商、調解。自愿和好不離婚的,可以撤訴;對離婚涉及的各個方面協商一致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調解書。
8、判決結果
判決結果有兩種:判決不準予離婚和判決離婚,并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進行判決。
上訴期限為15日,對判決內容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具體方式為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遞交民事上訴狀。如判決離婚的,必須等15日的上訴期滿之后,才算離婚。如判決不準予離婚的,且沒有上訴的,原告可以在六個月之后再次起訴。
綜合上面所說的,冷靜期只適用于協議離婚,不管是被家暴還是和平離婚,只要走協議的方式處理,就需要等一個月才可以辦理離婚手續,對于當事人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最好是選擇訴訟離婚,但前提一定要多收集齊全相關的證據,這樣才不會再受到他人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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