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對電力桿塔有什么要求嗎?
凈空要求
(一)上跨的公路、城市道路、鐵路的凈高必須符合高速公路建筑限界的相應規定,其凈空不得小于5.5米(以最不利位置凈空為準,下同)。
(二)下穿的鐵路、一級公路的凈空不得小于5.5米,下穿的二級公路、城市道路的凈空不得小于5米,其余下穿公路的凈空不得小于4.5米。人行通道凈空不得小于2.5米。
下穿道路應在進口方向或橋梁等顯著位置設置限高、限寬門架及相應提示、警示等標志,防止超高車輛通行下穿道路。
(三)110KV(含110KV)以下送電線路跨越高速公路時,與高速公路的凈空最低不得小于7米,220KV、330KV、500KV線路與高速公路的凈空最低分別不得小于8.0、9.0、14.0米,電力桿塔一般情況不得位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域內。
擴展資料
為適應公路建設的可持續發展,交通部以廳公路發【2002】36號文件決定對1998年1月1日實施的《公路設計規范》(JTJ 001-97)進行修訂。
公路設計規范的修訂工作全面總結了1997年以來我國公路建設的經驗,在12項關鍵技術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充分借鑒和吸收了國外的相關標準和先進技術。修訂后的公路設計規范進一步明確了各級公路的功能和相應的技術指標。
突出體現了公路工程建設中安全、環保以及以人為本的指導思想和建設理念,科學、實用、易于掌握,對加快我國公路建設步伐,促進公路交通事業健康、協調、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2011修改)
第一條 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國有、集體、外資、合資、個人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第三條 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所屬有關部門和電力企業(包括:電網經營企業、供電企業、發電企業)負責人組成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所轄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相應的電網經營企業,負責電力設施保護的日常工作。
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應當在有關電力線路沿線組織群眾護線,群眾護線組織成員由相應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發給護線證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管理部門可制定辦法,規定群眾護線組織形式、權利、義務、責任等。第四條 電力企業必須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電力企業有權制止并可以勸其改正、責其恢復原狀、強行排除妨害,責令賠償損失、請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司法機關處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規或政府授權的其他必要手段。第五條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是為了保證已建架空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電而必須設置的安全區域。在廠礦、城鎮、集鎮、村莊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為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之和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情況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第六條 江河電纜保護區的寬度為:
(一)敷設于二級及以上航道時,為線路兩側各10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二)敷設于三級及以下航道時,為線路兩側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第七條 地下電力電纜保護區的寬度為地下電力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兩平行線內區域。
發電設施附屬的輸油、輸灰、輸水管線的保護區依本條規定確定。
在保護區內禁止使用機械掘土、種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和構筑物;不得堆放雜物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第八條 禁止在電力電纜溝內同時埋設其他管道。未經電力企業同意,不準在地下電力電纜溝內埋設輸油、輸氣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過時,有關單位應當協商,并采取安全措施,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第九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在下列地點設置安全標志:
(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的人員活動頻繁的地區;
(三)車輛、機械頻繁穿越架空電力線路的地段;
(四)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平臺。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距電力設施周圍五百米范圍內(指水平距離)進行爆破作業。因工作需要必須進行爆破作業時,應當按國家頒發的有關爆破作業的法律法規,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確保電力設施安全,并征得當地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或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報經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批準。
在規定范圍外進行的爆破作業必須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沖擊、擾亂發電、供電企業的生產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動、損害生產場所的生產設施及標志物。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距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的下列范圍內進行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的活動:
(一)35千伏及以下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5米的區域;
(二)66千伏及以上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10米的區域。
在桿塔、拉線基礎的上述距離范圍外進行取土、堆物、打樁、鉆探、開挖活動時,必須遵守下列要求:
(一)預留出通往桿塔、拉線基礎供巡視和檢修人員、車輛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響基礎的穩定,如可能引起基礎周圍土壤、砂石滑坡,進行上述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負責修筑護坡加固;
(三)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改變其埋設深度。
墻上有電力設施可否找電力公司賠償?
我家的墻上被電力局電工裝了好多的電表箱子,電線密密麻麻的亂七八糟的,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我們可以找電力公司要求賠償嗎?是看損害的結果,大的話會夠成破壞電力設備罪,根據本法第118條規定,犯本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本法第119條第1款)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等廠、站內的設施;
(二)發電廠、變電站外各種專用的管道(溝)、儲灰場、水井、泵站、冷卻水塔、油庫、堤壩、鐵路、道路、橋梁、碼頭、燃料裝卸設施、避雷裝置、消防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三)水力發電廠使用的水庫、大壩、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調壓井(塔)、露天高壓管道、廠房、尾水渠、廠房與大壩間的通信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九條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電網運行控制設施。
第十條電力線路保護區:
(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
延伸距離如下:
l——10千伏 5米
23——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域可略小于上述規定。但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延伸的距離,不應小于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弧垂及最大計算風力設備。行為人即使盜走其中架設好的部分的電線,也不致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為應以盜竊定性。
2.已經通電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節或電力不足等原因,而暫停供電的線路,仍應認為是正在使用的線路。行為人偷割這類線路中的電線,如果構成犯罪,應按破壞電力設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3.對偷割已經安裝完畢,但還未供電的電力線路的行為,應分別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電力部門使用的線路,應按盜竊案件處理。如果行為人明知線路已交付電力部門使用而偷割電線的,應定為破壞電力設備罪。
最高人民嚴厲打擊盜竊、破壞鐵路、油田、電力、通訊等器材設備違法犯罪活動的斗爭。各級公、檢、法機關務必高度重視,把此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密切配合,共同采取果斷措施,堅決打擊盜竊、破壞鐵路、油田、電力、通訊等器材設備的違法犯罪活動,整頓廢舊金屬收購站、點,堵塞收贓、銷贓渠道,遏制這類違法犯罪活動的蔓延。
二、加強偵查破案,依法從重從快懲處犯罪分于。公安機關對發生的此類案件要及時立案,迅速偵破;同時要通過清理整頓廢舊金屬收購業,及時發現可疑線索,深挖犯罪團伙。對查獲的犯罪分子,只要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死刑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以盜竊罪處罰。處理這類案件,要防止處罰偏輕的現象,更不得以治安處罰代替刑事制裁。
四種情形最高可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8月20日公布《關于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這一司法解釋,四種情形可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解釋明確,屬于刑法第119條第1款規定的破壞電力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四種情形包括:造成1人死亡、3人以上重傷或者10人以上輕傷的;造成1萬以上用戶電力供應中斷6小時以上,致使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后果的。
根據司法解釋作出的規定,具有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的,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一司法解釋自2007年8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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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纜挖斷了怎么賠
國家電纜挖斷了應聯系電力部門,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下列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1、損壞使用中的桿塔基礎的;
2、損壞、拆卸、盜竊使用中或備用塔材、導線等電力設施的;
3、拆卸、盜竊使用中或備用變壓器等電力設備的。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距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的下列范圍內進行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的活動:
1、35千伏及以下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5米的區域;
2、66千伏及以上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10米的區域。
在桿塔、拉線基礎的上述距離范圍外進行取土、堆物、打樁、鉆探、開挖活動時,必須遵守下列要求:
1、預留出通往桿塔、拉線基礎供巡視和檢修人員、車輛通行的道路;
2、不得影響基礎的穩定,如可能引起基礎周圍土壤、砂石滑坡,進行上述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負責修筑護坡加固;
3、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改變其埋設深度。
法律依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電力管理部門應給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質獎勵:
(一)對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檢舉、揭發有功;
(二)對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進行斗爭,有效地防止事故發生;
(三)為保護電力設施而同自然災害作斗爭,成績突出;
(四)為維護電力設施安全,做出顯著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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