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報警回執是公安機關發給報警群眾的一種,用來表示已受理報警的憑據。可以從報警回執上獲取到報警人姓名、公安機關對依法處理報警人反映情況的承諾、派出所聯系電話、警務監督電話和值班民警姓名等信息。報警回執不僅可以發揮提供報警依據、方便群眾繼續聯系、便于群眾監督投訴和改善內部接警管理的功能。還可以從根本上解決群眾報警難的問題,讓警民關系更加緊密。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出具回執。報警回執制度規定:群眾到公安機關報警時,公安民警必須熱情接待,認真登記并發給報警回執。對屬于權限范圍內的案件,一般要在一周內辦妥,未能辦妥的要說明原因;對不屬于本轄區或本警種管轄的案件,要在兩天內轉交有關單位處理并向群眾解釋清楚。
法律分析:這個要看你報警的事情有沒有立案了。如果是警察當場就可以很快解決的,就沒有立案的就沒有回執單。如果是立案了的,警察受理了但是沒有給你回執單的,你可以向公安局索要。還有就是如果你報的案已經消除,就不一定可以開回執單了。按照規定,公民在報案以后辦事人員應當在立案成功后填寫回執單交付報案人。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后,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法律分析:是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投訴、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應當及時受理案件,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回執單,所以立案回執是在受理案件后能拿到的。無法取得聯系或者拒絕接受回執的,應當在回執中注明。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分別作出下列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在接報案登記中注明:(一)對屬于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案件,應當立即調查處理,制作受案登記表和受案回執,并將受案回執交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二)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但不屬于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對口頭告知內容有異議或者不能當場判斷的,應當書面告知,但因沒有聯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觀原因無法書面告知的除外。在日常執法執勤中發現的違法行為,適用前款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一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和受案回執,并將受案回執交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無法取得聯系或者拒絕接受回執的,應當在回執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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