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既不屬于未婚也不屬于已婚,而是屬于離異。而且領取離婚證或取得離婚判決書后,戶口本上并不會自動顯示離異,需要達到了離婚的結果后,帶著證明夫妻雙方已經離婚的材料,去公安戶籍部門辦理婚姻狀態變更,戶口本上才會體現為離異狀態。實際上,離異是從已婚轉變到了未婚,是解除了存在的婚姻關系,恢復到之前的單身,又可以開始新的婚姻。離異和未婚雖然都是單身,但是兩者的性質有很大的不同。離異不等于未婚,婚姻狀況法律上有:未婚、已婚、離異、喪偶四種情況。離異后結婚與未婚結婚,在登記程序上是一樣的,離異和未婚都能夠辦理結婚登記。但是離異通常在身份關系上,會伴隨著存在已有子女關系,而未婚通常在身份關系上不存在已有子女。
辦理離異,是在民政局辦理,或者法院判決,而辦理戶籍信息更改是在戶籍管理派出所,離異后,只要自己不去轉移戶籍或者變更戶籍信息,在戶口本上不會注冊離異兩字。
如果本人未到公安機關變更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則顯示之前的婚姻狀況;如果提交《離婚證》到公安機關變更了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離婚后想變更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需要當事人本人持有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變更戶口本《婚姻狀況》為離婚。
在法律上,離婚被定義為已婚狀態的中止。這意味著,一旦夫妻雙方成功離婚,他們的婚姻狀態將由已婚變為未婚。這一變化不僅體現在個人的婚姻狀況上,還涉及到與婚姻相關的法律權利和義務的調整。例如,離婚后,夫妻雙方在財產分配、子女撫養和探視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都將發生相應的變化。因此,選擇了離婚,便要對上述情形有足夠的預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