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三種情況,具體如下: 1、民商事及行政 訴訟 案件,法院結案沒有通知書。 2、法院送達民事(行政) 判決書 后,當事人沒有上訴,就結案了。 若當事人上訴, 一審 法院會將上訴狀送達給對方。 3、若屬刑事案件,結案時,法院會向看守所或司法局送達執行通知書。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法律分析:《不予立案通知書》是一種法律文書。根據《刑訴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會進行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決定不予立案的,會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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