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受理立案監督怎么辦?
法律分析:被害人對公安機關做出的不予立案的決定,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同級復議,上級復核。沒有先后順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第一百一十四條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立案和不立案區別
立案和不立案區別立案和不立案的區別如下:
1、懲罰不同,不立案的基本上就無罪了;立案就意味著構成犯罪了,公安機關會進行偵查,最終可能受刑事處罰;
2、結果不同,公安機關不立案,意味著案件不會進入到偵查程序了;公安機關立案后會對案件展開偵查,尋找案件證據,偵查終結會移送檢察機關起訴;
3、審理機關不同,不立案的,公安局就不存在去追查,法院也不存在審理結案。
立案就代表公安部門或法院承認這個案件的合法性,在公安局立案的,公安局就會進行追查定案。在法院立案的,法院就會進行審理裁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第一百一十條 立案的材料來源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和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公安機關不立案和不受理有什么區別?
公安機關不立案和不受理有什么區別?
首先,立案的意思是建立檔案,而受理的意思是接受處理。
其次,公安機關在接到報警后,都是必須受理的,這是最低流程,只要有人報案就一定要出警,這就是受理。至于接到的案情能不能立案就要看情況了。
例如鄰居糾紛,通常為吵架的,這種事情一般是不立案的,因為流程是:接到報案,出警,當面調理和解,結束案件,除非無法調解的,才會進一步處理,例如以造成雙方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的,才會立案。
例如財務丟失,受損的情況,是需要立案處理的。
換句話說,能夠在接報,出警中直接完成解決的,都不會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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