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要怎么賠償
失業保險金賠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保險損失賠償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我國失業保險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我國失業保險賠償標準由失業保險條例規范,確保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享有相應待遇。條例規定,具備用人單位和本人按規定履行滿一年繳費義務、非因個人意愿中斷就業、依法辦理失業登記及有求職意愿、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與職業介紹四個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享受失業保險金與其它待遇。
失業人員每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由設區的市依據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企業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確定。
失業人員享受待遇期限,根據其及其失業前所在單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不滿一年不領取失業保險金,滿一年則可領取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每增加一年繳費時間,可額外領取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余數超過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視為八個月計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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