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大多數財產保險合同是諾成合同。財產保險合同不以投保方支付保險費為合同的成立要件,雙方當事人只要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協議,合同即生效。投保人應按雙方約定,及時繳納保險費。保險人應對合同生效后的保險合同標的負責,包括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之前的那一段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 財產保險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后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合同中,應明確規定保險標的、坐落地點(或運輸工具及航程)、保險金額、保險責任、除外責任、賠償辦法、保險費繳付辦法以及保險起訖期限等條款。投保方應當維護被保險財產安全。保險方可以對被保險財產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 如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通知投保方加在清除。被保險財產的損失,應由第三個負責賠償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險方提出要求,保險方可以按照合同規定先予賠償,但投保方必須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方,并協助保險方向第三者追償。
財產險理賠需要的手續:1、保險單正本;2、出險通知書/索賠申請書;3、事故證明材料(公安、消防、氣象等相關部門的證明和事故現場照片等);4、財產損失清單、發票和費用單據;施救費用清單和票據;5、受損財產需評估時,須提供具備資質的機構出具的損失財產技術鑒定書;6、權益轉讓書(如涉及追償)。財產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所承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財產保險,包括財產保險、農業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等以財產或利益為保險標的的各種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可保財產,包括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以物質形態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作為保險標的的,通常稱為財產損失保險。例如,飛機、衛星、電廠、大型工程、汽車、船舶、廠房、設備以及家庭財產保險等。以非物質形態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作為保險標的的,通常是指各種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并非所有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都可以作為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只有根據法律規定,符合財產保險合同要求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才能成為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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