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怎么和解
肇事逃逸后和解,首要考慮事故所致后果之嚴重性。
若未達犯罪標準,且雙方自愿和解,應積極與受害方溝通。
在此過程中,逃逸方應主動承擔賠償責任,涵蓋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及殘疾賠償金等。
同時,誠懇向受害方道歉,以求得其諒解。
雙方應就賠償金額、支付方式以及后續責任等問題簽訂書面協議,并明確在一方違約時的處理方法。
在此推薦,和解過程可邀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見證或參與調解。
另外,即便受害方損失已獲交強險賠償,逃逸方仍可能需要對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進行賠償。
達成和解后,務必盡快履行協議條款,以避免衍生新矛盾。
交通事故的調解過程
交通肇事責任者根據公安機關作出的責任認定,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延長十五日。
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開始;
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開始。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
(一)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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