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輛鑒定程序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車輛鑒定程序:
1、發生交通事故后,由公安機關統一保管涉事車輛及相關物品,對其進行檢驗、鑒定;
2、原則上在事故發生后二十日內作出鑒定結論。如情況特殊,經批準可延長至六十日。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交通事故法醫鑒定程序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法醫鑒定程序從入院記錄開始,包括出院記錄、出院小結、病歷本、疾病診斷證明書,再到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x片、CT及診斷報告。交通事故認定書和傷者身份證或戶口本也是必備資料。若需提前做傷殘鑒定,應附傷殘鑒定委托書,說明治療尚未終結或出院情況。這些材料需提交至司法鑒定機構,根據法醫指示進行鑒定。
法律依據包括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由辦案交警機關或其上一級機關直接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無需事先通知其他當事人。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當事人需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鑒定申請。申請經法院同意后,雙方可協商確定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和人員,協商不成時,法院將指定。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辦理流程
在處理交通事故時,當事人需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交所有真實且齊全的鑒定資料以供其核驗與記錄。
鑒定機構會對這些材料的名稱、類型、數量、特性、存儲狀態以及接收日期進行全面核實。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委托人委托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核對并記錄鑒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則所稱鑒定材料包括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比對樣本材料以及其他與鑒定事項有關的鑒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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