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是什么意思
立案是指公安機關、司法機關針對一起案件的初步審查和決定展開法律程序的初步行為。以下是關于立案的詳細解釋:
一、立案的基本含義
立案是法律程序中的第一步。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向有權機關提出訴訟或報案時,相關機關依據初步掌握的情況和線索,對案件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展開進一步法律程序的過程,即為立案。
二、立案的過程
1. 初步審查:接受報案的機關會對案件進行初步審查,包括審查相關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管轄要求等。
2. 決定立案:經過初步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情況下,會決定立案。
3. 展開調查:立案后,相關機關會正式展開調查,收集證據,了解案情。
三、立案的意義
立案標志著法律程序的正式啟動,具有以下意義:
1. 保護當事人權益:立案意味著對當事人的訴求進行了初步認可,為當事人提供了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權益。
2. 確保法律公正實施:立案是法律實施的重要環節,確保法律程序得以啟動,為案件的公正處理打下基礎。
3. 防止濫用訴權:立案過程也是對訴權的一種審查,防止惡意訴訟和濫用訴權的行為。
四、結語
總之,立案是法律程序中的重要環節,標志著法律程序的啟動。它是保護公民權益、實施法律的重要步驟,也是確保案件得到公正處理的基礎。對于公民來說,了解立案的基本流程和含義,有助于更好地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希望上述解答能幫助您理解“立案”這一概念。如您有更多問題或需要進一步的解釋,可繼續詢問。
立案和收案分別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立案的意思是人民法院已經按照相關要求受理案件和執行裁定。收案是指案件審理已經終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立案是什么意思
立案的意思就是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決定將其作為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立案的首要條件是應有犯罪事實,若沒有犯罪事實的話就不能立案。
定義
起訴的審查工作通常由法院的立案庭進行。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訴后,應及時依法進行審查。審查應當從兩個方面進行:首先,審查原告的起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積極條件(《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的條件)和消極條件,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否則不應受理。其次,要審查原告起訴的手續是否完備,包括起訴狀是否具備法定內容、原告是否按被告的人數提交了起訴狀副本。對于起訴狀的內容有欠缺、起訴的手續不完備的,人民法院應限期當事人補正。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一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
第二條
對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并注明收到日期。
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
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提供訴狀樣本,為當事人書寫訴狀提供示范和指引。
當事人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登記立案。
第四條
民事起訴狀應當記明以下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
(五)有證人的,載明證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訴狀參照民事起訴狀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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