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民事訴訟的訴訟標的是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 2、民事訴訟的訴訟主體不僅包括當事人,也包括法院和檢察院 3、民事訴訟是分階段、按順序進行的 4、民事訴訟活動必須依法進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六十條
人民法院認定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一并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人民法院準許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公訴案件,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可以進行調解;不宜調解或者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告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具有如下特點:
1、具有公力性質。
民事訴訟不同于其他解決糾紛方式,它是在國家審判權力介入之下,對民事糾紛通過國家的司法程序進行解決。
2、民事訴訟具有嚴格的規范性。
民事訴訟活動必須依法進行。
依法的含義一是依照民事實體法,二是依照程序法。
3、民事訴訟具有明顯的階段性。
民事訴訟活動是分階段向縱深推進的一種活動。
民事訴訟活動是不能一蹴而就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活動分為一審階段、二審階段、執行階段和審判監督階段。
在每一個審理階段里又細分為起訴階段、法庭準備階段、開庭審理階段、制作和宣告判決階段等。
一般地說,前階段是后階段的基礎和前提,后階段是前階段的繼續和延伸。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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