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一方有遺產尚未繼承,另一方能夠要求分割遺產嗎
【案例】張某(男)與李某(女)系夫妻關系。婚后不久李某父親去世,留下住房一套,一直由李某母親居住。2010年初張某提出要和李某離婚,并要求分割李某父親遺留的房產,李某同意離婚,但認為父親遺留的房產尚未實際取得,張某不能要求分割該房產。現張某起訴離婚,要求分割該房產,張某能否要求分割該房產?【法院判決】駁回張某訴訟請求,告知其在李某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律師解讀】《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五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本案中,李某與其母作為繼承人,李某有權繼承其父親留下的遺產,但李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尚未實際取得遺產份額,根據第十五條的規定,張某只能在李某實際取得遺產份額后另行起訴分割。若李某放棄繼承的權利,張某則無權主張分割該部分遺產,其對遺產的幻想可能會落空。實踐中,為避免父母本意是留給自己子女的財產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建議父母可以立遺囑,在遺囑中明確該財產是給自己子女的。
離婚時,一方繼承的遺產尚未分割,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嗎
您好,《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五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希望可以幫到您!
【案例】張某(男)與李某(女)系夫妻關系。婚后不久李某父親去世,留下住房一套,一直由李某母親居住。2010年初張某提出要和李某離婚,并要求分割李某父親遺留的房產,李某同意離婚,但認為父親遺留的房產尚未實際取得,張某不能要求分割該房產。現張某起訴離婚,要求分割該房產,張某能否要求分割該房產?
【法院判決】
駁回張某訴訟請求,告知其在李某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
【律師解讀】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五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
本案中,李某與其母作為繼承人,李某有權繼承其父親留下的遺產,但李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尚未實際取得遺產份額,根據第十五條的規定,張某只能在李某實際取得遺產份額后另行起訴分割。若李某放棄繼承的權利,張某則無權主張分割該部分遺產,其對遺產的幻想可能會落空。
實踐中,為避免父母本意是留給自己子女的財產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建議父母可以立遺囑,在遺囑中明確該財產是給自己子女的。
不可以。
新婚姻法第十條規定,遺囑中只給繼承人屬于個人財產,對方無權分割。
遺囑確定給雙方,也需要分割后,才能要求分割。
離婚時,一方繼承的遺產尚未分割,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一方繼承的遺產只要沒有指明是給一方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另一方有權分割。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可以起訴要求再次分割,訴訟時效期間是兩年。
離婚時一方父母的遺產另一方有權分割嗎
一、離婚時,一方已經繼承的遺產如何分割
(1)一方繼承的財產的分割
離婚時,夫妻一方已經繼承的遺產,即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即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的除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婚時可以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2)遺囑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遺產的分割
如果配偶一方繼承的遺產,被繼承人留有遺囑,明確指出只歸夫妻一方,那么,該遺產屬于夫妻一方的遺產。夫妻離婚時,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二、離婚時,一方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但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夫妻雙方如何進行分割
由于遺產沒有進行實際分割,還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待到實際分割后,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才能進行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5條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后另行起訴。
三、遺產繼承放棄的例外
繼承權是一種權利,既然是一種權利,繼承人當然有權放棄,但是放棄的前提是不能影響其履行法定義務,如果放棄繼承權導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那么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四、放棄繼承權需要征得配偶的同意嗎
財產繼承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留的合法財產的權利。繼承權的實現,除了要被繼承人死亡這一基礎事實外,實際上還應附有條件,即繼承人不放棄繼承權。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權時,當然產生溯及力,溯及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其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就是:直接導致繼承權喪失。
繼承權是一種財產權,與一般財產權不同的是,繼承權與繼承人的人參有密不可分的聯系,具有明顯的人身性質,而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權利優先于一般財產權。相對于其他夫妻共同財產來說,有人身性質的繼承權比較特殊,作為特定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只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與配偶無關。配偶沒有繼承對方父母遺產的權利,因此在法律上配偶也不享有對此財產的請求權。沒有財產請求權,自然也談不上一方放棄繼承權是對另一方權益的侵害。夫妻一方放棄遺產繼承權,是依法處分個人財產權利,無須征得他人許可。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離婚時尚未分割的遺產如何處理
夫妻離婚時抄,有關財襲產分割的問題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分割。離婚時未處理的財產,離婚后仍可要求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也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來法院關于適自用<中華人民共和bai國婚姻法>若干du問題的解釋zhi(三)》第十五條規定:dao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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