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幾年財產就無權追回
1. 離婚后,如果發現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或揮霍共同財產,法律賦予受害方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內提起訴訟的權利,以追回損失的共同財產。
2. 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該條款規定了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3. 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若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已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通常不予保護,除非有特殊情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訴訟時效。
4.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進一步規定,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如果發現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共同財產的行為,受害方在離婚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并且法院可對該有過錯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離婚后幾年財產就無權追回
1.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在離婚后發現另一方在離婚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或揮霍共同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該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自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3. 民法典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若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4. 離婚后財產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三條規定,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5. 訴訟時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離婚轉移財產是否要追回
法律分析:離婚轉移財產可以追回。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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