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幾年彩禮不用退還?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的規定,在符合法定情形下,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但其中并沒有規定,夫妻結婚幾年可以退還或者不退還彩禮。因而,不管夫妻結婚多久,對彩禮的退還其實都是沒有影響的。
一、結婚幾年彩禮不用退還
彩禮原則上不退還,滿足法定條件的,可以退還。
我國婚姻法沒有規定彩禮,但彩禮是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關于彩禮發生糾紛應當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二、司法實踐中,返還彩禮的條件有:
1.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準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3.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于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于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愿。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于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愿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于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
5.給付彩禮后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于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雙方登記結婚后,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6.對于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作寬泛解釋。實踐中,給付彩禮并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常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對于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僅局限于準備締結婚姻關系的男女本人,應包括各自的親屬。現實生活中,彩禮往往是給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結婚的很少;許多時候,彩禮是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舉債所為。考慮到這些具體的情況,如果將給付人的主體和收受人的主體都作限制性解釋的話,不利于這類糾紛的妥善解決。
7.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屬于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對困難由于給付彩禮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較懸殊,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
8.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問題。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系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系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結婚彩禮,往往是當事人按照當地民間結婚習俗給付的。但是就算男方不給付彩禮給女方,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時候,也不會造成什么影響。換言之,彩禮并非結婚必經程序。至于彩禮的數額,對此法律方面更是沒有統一規定,多數情況下都是看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但不建議給付過高彩禮。
結婚多久彩禮離婚可以不用退還
一、結婚多久不用退彩禮錢
1、結婚多久不用退彩禮錢,沒有明確標準。婚后共同生活一段時間情況下,離婚不用退還彩禮。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支持退還彩禮的請求。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彩禮由誰來返還
由于離婚案件涉及男女雙方以及子女的人身權利,涉及當事人的隱私,故離婚案件中一般不存在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而且,彩禮的給付實際也是以男女雙方為利益對象或者代表。因此,應當區別不同的情況進行處理:
1、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后,男方以女方為被告提起離婚訴訟,并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的,不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實際收受人為第三人。而應以男女雙方作為彩禮返還的權利人與義務人。一方以不是彩禮的實際給付人或者實際收受人為抗辯,拒絕返還彩禮的,不應予以支持;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男方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彩禮的,由于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親屬,在彩禮的用途上,既有可能是女方個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還有可能為男女雙方所組建的家庭所用。因此,一般可列女方為被告,如彩禮實際收受人為女方父母或其他人,則可考慮列實際收受人為共同被告。這樣既符合婚約財產糾紛特質,也有利于真正解決糾紛。
結婚幾年彩禮可以不用退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的規定,男方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但法律并未規定結婚幾年后可以不退還彩禮。因此,結婚時間的長短并不影響彩禮的退還。
一、彩禮原則上不退還,但在滿足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退還。彩禮是中國的一個普遍習俗,但婚姻法并未對其進行明確規定。關于彩禮發生糾紛時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提出了具體規定。
二、在司法實踐中,彩禮的返還條件包括:
1. 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應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如果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但在特殊情形下可以返還;如果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未領取結婚證書,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2. 要求返還彩禮必須以離婚為前提。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要求返還,通常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財產為共同所有。離婚訴訟中同時提出返還請求的,根據情況可能支持。
3. 要求返還彩禮的地區必須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
4. 彩禮的給付必須是自愿的,沒有附加條件,否則可能構成一般贈與,不支持返還請求。
5. 如果給付彩禮后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并未真正共同生活,可以支持返還請求。
6. 彩禮的給付和接受主體應作寬泛解釋,包括當事人和親屬。
7. 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屬于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
8. 彩禮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為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
彩禮通常是根據當地民間結婚習俗給付的,但其數額并沒有法律規定,通常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不過,不建議給付過高的彩禮。即使在婚姻登記時男方沒有給付彩禮,也不會對登記造成影響。換言之,彩禮并非結婚的必要程序。
結婚多久以后離婚女方不用退彩禮
結婚一年以后離婚女方不用退彩禮,關于彩禮返還大致分三種情況:只是訂婚但是沒有結婚,解除婚約,則要返還全部彩禮;結婚時間沒有超過一年,雙方離婚,可以返還部分彩禮,返還比例視情況而定;結婚時間超過一年,離婚時彩禮不返還。
一、結婚多久以后離婚女方不用退彩禮
如果結婚時間超過一年,那么離婚時,按照法律規定彩禮不能返還。男方要求退還彩禮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此處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一般是否都限于婚前?如果是婚后給予,那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贈與均為共同財產,除非明確表示只贈與一方。因此,結合這一規定和習俗的常態,把彩禮理解為婚前較好。
2、彩禮如何返還,應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后未結婚的,原則上收受彩禮的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后已經結婚的,原則上不予返還,只是在一些情形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
3、訂立男女雙方雖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仍應保護給付彩禮一方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雙方履行結婚登記手續表明雙方已經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關系,但是,在我國,由于各地的風俗習慣不一樣,在廣大的農村地區,人們更看重的是舉行婚禮這一儀式。如果雙方確未共同生活,既沒有履行夫妻之間的實質權利義務,也無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則應當考慮此類案件的現實情況。因此,訂婚男女雙方雖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并未共同生活的,給付彩禮一方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仍然應得到法律的保護。
4、“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生活困難有絕對困難和相對困難之分。所謂絕對困難是指實實在在的困難,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當地的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該條規定的本意應該以絕對困難作為標準進行規定的。
二、女方不退還彩禮的條件有哪些
1、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后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后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為三種情況: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
3、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
(1)首先要求“確已”用于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借口拒絕返還彩禮。
(2)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于共同生活。
(3)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并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4、在婚約存續期間,因婚約當事人死亡,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除外。
因此結婚時間的長短直接影響著返還彩禮的情況,如果女方結婚后不想退還彩禮,那么必須要選擇結婚滿一年后提出離婚,不然男方是有權要求返還彩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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