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彩禮應當返還
在我國,男女雙方在訂立婚姻關系時,傳統上會贈送彩禮,現代社會中彩禮可能表現為房產或車輛。當彩禮的返還成為議題時,法律對此有何規定?以下是彩禮返還的相關法律條文解析:
1. 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 如果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并未共同生活,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也應支持。
3. 如果彩禮的給付導致給付人面臨生活困難,即使在婚前給付,當事人同樣有權請求返還,這種情況下,應以雙方離婚為前提。
在考慮彩禮返還問題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 生活困難是指因給付彩禮后,給付人依靠自身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而非與給付前相比財產受損或生活條件相對困難。
- 如果雙方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彩禮一般不予返還。
- 如果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同居生活時間較長,尤其是已生育子女的情況下,彩禮也不予返還。
- 如果彩禮已用于雙方共同生活,如家庭支出、醫療費用或共同投資等,也不宜再要求返還。
以上解析依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該條款明確了彩禮返還的具體法律適用情形。
什么情況下彩禮可以要回來
法律分析:男女離婚時候是否要退回彩禮,還需要看實際的情況是否構成了彩禮返還的條件,如果構成了彩禮返還的條件,可以依法要求退回。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包括3種:1.給付彩禮后悔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2.雙方即使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過就離婚的;3.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離婚時也可以此為由要求返還彩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可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存在特定情況下,當事人有權要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以下是具體情形:
1.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這意味著,如果兩人未正式登記結婚,一方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2.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這種情況下,盡管兩人已經登記結婚,但由于實際并未共同生活,因此也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3. 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里的“生活困難”是指因給付彩禮而導致的生活水平下降,以至于無法維持基本生活。在這種情況下,同樣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情形必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此外,返還彩禮的數額應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確定,以確保公平合理。
總的來說,彩禮的返還規定旨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因為婚姻問題而造成經濟負擔。在涉及彩禮糾紛時,建議當事人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取準確的法律意見。
什么情況下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因為給付彩禮是為了締結婚姻關系的,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出現以下三種情況,法院是支持彩禮返還的。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給付彩禮后雖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對于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這里的“生活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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