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嚴禁藏匿孩子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不得以搶奪、藏匿孩子的方式爭奪撫養權。每個孩子都是一個獨立的個體,在離婚時,為自己的一己私欲強行搶奪孩子,給孩子帶來的只有無盡的傷害。子女撫養權歸屬一直是夫妻離婚時發生糾紛最為核心的問題,牽動著每個家庭的心。由于審判實踐中,法院判決孩子撫養權歸屬時會將孩子當下與誰共同生活作為一個重要判決依據,為了能夠成功獲得孩子的撫養權,在實踐中,父母一方擅自搶奪、隱匿孩子的行為屢見不鮮。那么,實踐中出現這種情況時,法院究竟會如何判決呢?讓我們跟隨李露律師代理的張女士的案件,來看看法院是如何處理該類糾紛的。
基本案情:2012年3月,張女士和丈夫齊先生經人介紹相識,11月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2016年8月,張女士和齊先生育有一女,取名小藝。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雙方矛盾頻發,張女士發現齊先生不思進取、沒有家庭責任感,家里經濟來源主要依靠張女士,久而久之,便對該段婚姻喪失信心。2019年初,張女士意外發現齊先生服用治療精神疾病的藥品,經追問,才得知齊先生在同自己結婚前便患有精神類疾病,之后更是隱瞞病情不配合治療,張女士對此無法接受,夫妻矛盾進一步加劇。
孩子小藝一歲半之前一直由張女士撫養照顧,之后由于工作原因,張女士不得不將孩子送至齊先生老家由爺爺奶奶照顧,自己定期回去照看。2020年9月,張女士將小藝帶到西安生活,為孩子聯系好幼兒園并繳納了各種費用,小藝平時由張女士母親幫忙照看。在此期間,雙方關系沒有任何改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雙方曾協議離婚,但對孩子由誰來撫養爭議巨大。張女士遂于2020年11月找到律師,希望通過訴訟維護自己和孩子的權益。
張女士訴稱: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雙方離婚;婚生女由自己撫養,齊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至孩子年滿十八周歲。
齊先生辯稱:同意離婚;但婚生女小藝應由自己撫養。孩子一歲半以后,由于自己和張女士在外打工,孩子生活在老家,由自己的父母長期照顧撫養,自己也?;丶铱赐⒆蛹案改?,因此與孩子更為熟悉親密。張女生目前在外租房居住,不能給孩子的成長提供穩定的居住生活條件,孩子由張女士照顧不利于孩子的成長。
本案爭議焦點:婚生女小藝應該由誰撫養?
律師代理意見:本案在訴至法院時,小藝尚同張女士共同生活。張女士不愿因雙方矛盾影響到孩子,因此并未阻撓齊先生與孩子見面。未曾想到,在第一次庭審結束后,2021年3月初,齊先生為爭奪孩子撫養權,以帶孩子買東西為由,強行從張女士處搶奪孩子,爭執過程中孩子大聲哭鬧,張女士出于對孩子的健康考慮,無奈之下只得妥協,最終孩子被齊先生及家人強行帶回老家。2021年4月中旬張女士前往老家看望孩子,孩子大聲哭喊著要和張女士走,但齊先生及父母均不為所動,并拒絕張女士探望孩子。
該案二次庭審過程中,張女士提交了齊先生搶奪及阻止探望孩子的錄音錄像證據,律師圍繞本案的事實及法律依據發表了如下代理意見:
1. 婚生女小藝由張女士撫養更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理由如下:
- 婚生女小藝出生后跟隨張女士生活時間較長,孩子與張女士形成了深厚的情感依賴,且孩子是女孩,無論從生理上、心理上由母親照顧更為方便,孩子在西安幼兒園已經就讀一段時間,已經形成了穩定的生活、學習環境!貿然改變環境對其健康成長明顯不利。且齊先生曾患有精神疾病,情緒不穩定,無法使孩子得到良好的照顧!
2. 齊先生不顧及孩子的感受,強行搶奪孩子的做法嚴重危害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違反了2021年6月1日施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本案中,齊先生的行為阻礙、切斷了孩子與母親的正常聯系,導致骨肉親情分離,是一種粗暴、自私的行為,于情于理于法相悖,給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造成了極為不利的影響,因此,齊先生不宜撫養孩子。如果將孩子判歸齊先生撫養,無形中助長了搶奪、隱藏孩子的不當行為。
3. 張女士的母親明確表示其有意愿及能力繼續幫忙照顧孩子,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綜合雙方實際情況,按照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則,孩子由張女士撫養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4. 關于撫養費用的問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49條之規定,齊先生應按每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給付孩子的撫養費。
案件結果:法院經審理后,完全采納了律師意見。法院認為根據齊先生的精神病史及強行搶奪孩子的做法來看,其不宜同小藝共同生活。
法院判決:
- 一、同意張女士與齊先生離婚;
- 二、婚生女小藝由張女士撫養,齊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至孩子年滿18周歲。齊先生享有每月兩次探望孩子的權利,張女士應予以配合。
齊先生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中院,在二審開庭之后又撤訴,目前一審判決已生效。
案件落下帷幕,律師依法維護了張女士和孩子的合法權益,張女士如愿獲得了孩子的撫養權,對案件結果非常滿意,收到判決后立即對律師表達了真摯的感謝,值得欣慰的是,孩子也能按照自己的心愿在母親的照顧下健康快樂成長!
溫馨提示:《未成年人保護法》明文規定不得以搶奪、藏匿孩子的方式爭奪撫養權。孩子不是婚姻的附屬品,雙方應以溫和、理智的態度,從最有利于孩子利益的原則角度出發,在離婚時正確處理好孩子撫養權問題,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孩子的二次傷害。
本案法律適用:
-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
-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當依照協議、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確定的時間和方式,在不影響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的一方應當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的除外。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六條: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七條: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老公和我搶孩子,叫我滾,我該放手嗎
如果是離婚搶孩子,沒有必要,不要吵不要鬧,通過法律手段,總之一句話,孩子和誰生活,有利于孩子成長就行,不要意氣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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