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開庭原告要說些什么嗎
法律主觀:
一、起訴離婚原告要注意什么事項
1. 仔細審閱提交訴訟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煩的發生。例如,避免被告出現兩個住所地的情況。根據要求,提起離婚訴訟時,應提交起訴狀、結婚證書、身份證、財產清單等。特別要注意核對雙方現在的住址是否與戶口本或身份證上的一致,避免出現被告兩個以上的住址,以免法院要求提供額外的證據。
2. 規范書寫起訴狀。起訴狀的書寫應盡量套用固定的格式,并確保寫明原、被告住址的郵政編碼以及雙方的聯系電話和手機,以便法院與當事人聯系。
3. 關于提交財產清單的問題。由于離婚糾紛財產爭議一并處理,并且法院按爭議財產數額收取費用,因此,法院會要求原告提交財產清單。建議原告盡量少列財產數額,以減少預交的訴訟費用。但如果協商一致,要撤訴,已交納的訴訟費用只能退一半,因此,交的越多,“損失”就會越大。法院可以根據審理的財產數額,要求原告補交訴訟費用。
4. 關于立案前后時間段的把握。立案后,要記住自己的案號,并及時詢問案件何時轉到民庭或哪個法庭,以便與審判人員聯系案件進度事宜。一般立案后三天內可以轉到民庭或法庭,因此,三天后打電話查詢案件承辦人員是可以查到的。
5. 關于附帶申請調查取證文書的問題。由于法律法規的限制,有些特定證據如銀行存款情況、股票賬號情況等當事人不能在訴前調查,只能委托法院調查或申請法院出具調查令調查。建議原告在訴狀中附帶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或調查令申請書,并注明先查詢再送達的理由,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離婚訴訟中被告要注意什么
1. 補足應提交的證據,防止舉證期間過期。根據最高院的舉證規則,法院會在立案時給原告一份舉證告之書。上海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有二種,一是立案后的七日內,二是開庭前。如果是第二種舉證期限,問題就不大了,在開庭前交納就可以了。如果是第一種舉證期限,一定要按時交證據,否則,可能被對方律師抓住把柄,處于被動。
2. 注意與承辦法官聯系,及時知曉開庭時間。根據民訴法的規定,法院應在開庭三日前,將傳票送達雙方當事人。了解法院的安排對于雙方庭外調解的進度和成功率有影響,因此,及時與法官溝通是必要的。
3. 不放棄與對方的調解協商。雖然訴至法院,但這不意味著雙方一定“法庭上見”。起訴到法院,更能促使雙方認真審視自己的離婚要求,反而使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在期間仍與對方聯系調解事宜,也是必要的。
三、起訴離婚開庭原告要說些什么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原告需要發言,向法官表達自己的訴訟請求和理由。首先,原告應說出自己的訴訟請求內容,如離婚的目的、共同財產和債務的分配、孩子的撫養權等。其次,原告應說出自己請求的理由,如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爭取孩子撫養權的理由等。原告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求,否則,沒有證據支持的訴求可能不會被采納。
離婚上訴流程怎么走
離婚案件上訴,首先要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其次,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組成合議庭,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開庭審理。最后,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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