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40天了還可以離婚
離婚冷靜期結束后就可以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了,但是必須在三十天以內,如果超過了30天,那之前的離婚冷靜期就沒有法律效力了,如果再想要去辦理離婚證,就需要重新申請離婚、度過離婚冷靜期。因此,離婚冷靜期在離婚冷靜期結束的30天內是有效的,超過了這30天,離婚冷靜期就沒有法律效力了。
如果覺得協議離婚中的離婚冷靜期比較麻煩,那建議去訴訟離婚,訴訟離婚的過程中,不受離婚冷靜期的限制,強制性更強,受到法律的規定的約束力比協議離婚更加強,關于財產分割、撫養權、撫養費的給付都受法律的明確規定的影響更多一些。
法律規定,民政局自收到夫妻雙方提交的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想跟配偶解除婚姻關系的,可以向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上述規定期限屆滿后三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民政局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將離婚登記申請撤回。
離婚冷靜期過了才可以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冷靜期已滿的由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在離婚時,強制要求雙方暫時分開的,要考慮清楚后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僅在政府機關實施不適用于法院直接判定離婚的法定事由。相關法律的實施,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新調整后的調整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幾個步驟。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后多少天內可以辦理
一、離婚冷靜期后多少天內可以辦理
1、離婚冷靜期過后30日內可以去領取離婚證,超過時間視為撤銷離婚。協議離婚需要經過兩個30天:
(1)第一個30天如果有一方不想離婚,可申請撤回離婚登記,即“冷靜期”;
(2)第二個30天是前一個30天屆滿后,雙方需要再次本人親自到場,如果有一方不去領,就視作撤回離婚申請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協議離婚的程序有什么
1、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3、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民法典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
4、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5、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6、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7、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8、頒發離婚證。
離婚申請過了冷靜期可以直接領證嗎
法律分析:離婚冷靜期30天后可以領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冷靜期過后多久可以拿證
離婚冷靜期之后就可以領取離婚證了,時間是三十天,超過時間的話視為撤銷離婚申請,就需要再次去登記辦理離婚手續,再經過冷靜期三十天,在冷靜期三十天內雙方都需要到民政局登記離婚,如果有一方不去的,還要再等待三十天的冷靜期,所以注意不要超過時間領證。關于離婚冷靜期過后多久可以拿證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一、離婚冷靜期過后多久可以拿證 1、離婚冷靜期過后30天內都可以領取離婚證,超過時間視為撤銷離婚。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自婚姻登記受到離婚申請之日起算30天內,夫妻任何一方對于離婚反悔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申請,該婚姻依舊是合法的婚姻關系,雙方依舊是夫妻。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登記辦理流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千零七十七條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離婚登記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一般是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 1.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2.符合《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 3.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附件1)。 (二)受理。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進行初審。 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員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并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婚姻登記員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附件2)。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附件3)的,應當出具。 (三)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附件4)。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附件5),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并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附件7)的,應當出具。 (五)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八條至六十條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婚姻登記員在當事人持有的兩份離婚協議書上加蓋“此件與存檔件一致,涂改無效。××××婚姻登記處××××年××月××日”的長方形紅色印章并填寫日期。多頁離婚協議書同時在騎縫處加蓋此印章。當事人親自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原件存檔。婚姻登記處在存檔的離婚協議書加蓋“×××登記處存檔件××××年××月××日”的長方形紅色印章并填寫日期。 在離婚冷靜之后辦理完手續之后就可以拿到離婚證了,但是要注意的是只有三十天的時間,錯過了時間的是要再重新登記申請離婚,再經過一次離婚的流程,也就是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的流程,冷靜期是三十天,冷靜期內雙方都到民政局登記離婚的,拿證時間是在冷靜期之后的三十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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