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婚最新政策
一、我國現行法律對軍婚特殊保護現狀
1.軍婚民事特別保護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33條明確規定:“現役軍人 1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法律對現役軍人配偶的婚姻自由權做出了限制,離婚時必須征得軍人的同意。軍人為祖國國防事業做出了巨大貢獻,法律以限制軍人配偶的婚姻自由權來維護軍婚的穩定,這對于軍人配偶來說顯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法律對于軍人配偶提出離婚作了“但書”的規定,既“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包含兩層意思:①軍人配偶向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時,并不是在所有情況下都必須取得軍人的同意;②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時,軍人配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再征求其同意。所謂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法律從立法的本意出發,對其做出了嚴格的限制,既“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以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書”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對軍人配偶的婚姻自由權放開了限制,這在某種程度上是對原婚姻法中軍婚特別保護制度的一種完善,它溝通了過錯主義離婚理由和離婚過錯賠償制度的關系。軍人配偶提出離婚時,如果是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軍人配偶有權請求軍人一方承擔離婚過錯賠償。
2.軍婚刑事特殊保護
民法對軍婚的保護主要是對軍人配偶離婚自由權的若干限制,而我國刑法卻是通過罪行來維護軍人婚姻的穩定。我國《刑法》第259條之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通過設立破壞軍婚罪和強奸罪來維系軍人的婚姻,以對抗社會上別有用心的人利用軍人配偶長期與軍人異地分居的間隙來破壞軍婚的行為。破壞軍婚罪的行為除了同居以外都是重婚的行為,法律將破壞軍婚罪與重婚罪分開,將與軍人配偶同居的行為也納入了保護的范圍之內,明顯擴大了軍婚的保護范圍,體現了刑法保護軍婚的立法本意,即以較重刑維護軍人的婚姻關系。在刑罰的科處上,破壞軍婚罪與普通公民所涉嫌的重婚罪相比略重一些。前者規定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后者規定為2 年以下有期徒刑;再者,破壞軍婚罪,屬公訴案件范疇,當然也適用于“公訴不訴,自訴起動”的情形。而重婚罪屬自訴案件范疇,司法機關對之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則。不可否認,由公安機關取證比當事人自己取證更容易受到保護。[1]
3.其它相關法律對軍婚的特殊保護
我國《國防法》第52條第2款規定:“國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現役軍人的榮譽、人格尊嚴,對現役軍人的婚姻實行特別保護。”這一法律條款從原則上規定了法律對軍婚的特別保護,這就使得我們在以后立法的過程中要時刻注意保護軍人的婚姻,在肯定軍婚的基礎上采取若干措施來增強軍人的榮譽感,讓他們安心服役、訓練、備戰。
二、軍婚特殊保護制度的缺陷探究
我國法律對軍婚采取了特殊保護政策,這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提高了他們獻身國防事業的熱情。然而隨著時代的發展,我們必須看到我國軍婚特別保護制度中存在的一些現實的缺陷。
1.軍婚特別保護制度造成了軍婚雙方婚姻自由的非對等性。當軍人配偶提出離婚的,法律設置了若干限制 2,而軍人提出離婚的卻不受此限制。當軍人沒有過錯時,但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軍人配偶提出離婚的,只要軍人一方不同意,人民法院只能與有關部門配合,對軍人配偶進行一定的說服教育,積極改善夫妻關系,判決不準離婚。就算是軍人配偶一方付出很高的法律代價,也是無濟于事的。這對于軍人配偶一方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只要成為軍人配偶,基本就喪失了離婚的自由權,一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軍人一方又不同意離婚,那么軍人配偶只能耗費自己的幸福與軍人過沒有感情的生活,這與憲法的人權精神是相違背的。
2.軍婚特別保護造成了婚戀關系的建立難以及軍人配偶離婚難的雙重負面效應。軍婚特別保護制度中對軍人配偶離婚自由權的限制使得眾多想成為軍人配偶的人望而卻步,軍人結婚難問題在部隊官兵中廣泛存在 3。這就是得軍人婚戀問題在實際操作中處于了一種尷尬的境地,既然軍人的婚戀都成了問題,那么法律又如何去保護軍人的婚姻呢?筆者在思考到底是法律在保護軍人的婚姻呢,還是在限制軍人的婚姻?這也使得軍婚特殊保護制度陷入了一種尷尬的境地。在軍人配偶離婚問題上,雖然婚姻法第33條“但書”部分力求解決軍人配偶離婚難的問題,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也遇到了現實的困難。由于軍隊紀律嚴明,一般軍人重婚或者又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的情況發生的幾率少之又少,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在離婚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而軍人與其配偶長期異地分居,且部隊有一系列保密制度、安全措施等,這在客觀上使軍人配偶在舉證上難之又難。只有發生家庭暴力時軍人配偶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但如果軍人一方沒有過錯且不同意離婚,那么軍人配偶一方的離婚請求就遙遙無期了。
3.刑法第259 條對現役軍人配偶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沒有做出處罰規定。根據刑法第259 條的規定,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行為。由此可見,本罪的犯罪主體是與現役軍人配偶同居或結婚的第三者,現役軍人配偶本人并不包括在內。但是使軍婚遭到破壞的主體卻有兩個,一是與現役軍人配偶同居者,一是現役軍人配偶本人,現行刑法只處罰了其中之一,現役軍人配偶并沒有因其破壞軍婚行為受到應有的懲罰。只有在破壞軍婚罪的主體也屬已婚的情況下,現役軍人配偶才有可能涉嫌重婚罪而受到刑事處罰。[1]現役軍人配偶能否構成破壞軍婚罪的主體,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我國法律沒有關于現役軍人的配偶能否成為破壞軍婚罪的主體的明確表述,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破壞軍婚罪的司法解釋中也找尋不到關于是否追究軍人配偶刑事責任的依據。致使理論界眾說紛紜,司法實踐部門執行混亂不堪。[2]有學者認為“破壞軍婚罪中的現役軍人的配偶不構成本罪” [3]
筆者不贊成此觀點,這不符合軍婚保護的實質要求,即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軍人婚姻關系的穩定性。《國防法》既然從原則上確定了軍婚特殊保護制度,那么就應該對破壞軍婚的雙方都給予懲罰,真正維護軍婚關系的存在,這樣才能更加顯現出法律的公平。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現役軍人配偶能否構成破壞軍婚罪不失為我國刑法上婚姻特別保護制度的一大缺陷。
三、軍婚特殊保護缺陷的對策探究
1.完善軍婚特殊保護的民事立法
鑒于婚姻法上軍人和軍人配偶在婚姻自由上的不平等性,筆者認為有必要對婚姻法作出修改。修改不代表軍婚就不受法律保護,我國在實施任何法律政策時都必須面對我國當前的國情,一切從實際出發。當前,我國周邊局勢不太安寧,局部沖突時有發生。美國不斷對臺軍售,臺灣能否和平接受“一個中國”政策還是個謎團,印度在中印邊境不斷擴充兵力加強軍備,南海問題又顯現出來。我國為維護領土、領海、國家主權的完整的決心堅定,面對未來不可預知的局勢,軍婚特別保護制度有必要而且必須由法律給予確認。
筆者認為,“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一條款可以修改為:“現役軍人要求離婚的,在緊急狀態 4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非緊急狀態下,人民法院在原則上須征求并尊重軍人的意見,但因為軍人的重大過錯導致軍人婚姻破裂的不受此限制。”其中“重大過錯”不同于現行婚姻法中的幾種情形,指“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嚴重違反國家法律并受到法律嚴厲制裁的;長期不與家庭聯系,非緊急狀態下超過3年時間的;以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這在一定程度上相對實現了“人人平等”的原則,尊重了軍人配偶的離婚自由。筆者堅決反對有的學者的觀點 5,沒有全面認識我國所面臨的局勢和軍隊內部實際情況,過于理想化。由于軍人使命的特殊性,要實現軍人配偶享有和其他社會成員配偶相同的婚姻自由是不可能實現的,法律也只能相對尊重“人人平等”的原則。
2. 創建軍人家庭社會保障體系,為解決軍人婚戀問題創造條件
法律對軍人配偶離婚自由的限制對于軍人配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心理上的負擔和壓力,軍婚特殊保護制度產生的負面效應也使未婚官兵婚戀關系的建立帶來了實際的困難。面對這樣尷尬的境地,國家有必要創建軍人家庭社會保障體系來平衡對軍人配偶離婚自由的限制。筆者認為,①各個地方政府應該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制定軍人配偶的社會保障金體系,每月對于異地分居的軍人配偶發給軍人配偶社會保障金。軍人為祖國國防作出了重大貢獻,然而軍人配偶卻在背后長期忍受異地分居的痛苦,家庭的負擔全部落在了軍人配偶的身上,以舍棄離婚自由權來為支持軍人的事業。軍人所保衛的是國家所有的公民,所有公民都因為國防的存在享受著軍人所付出的權利。但問題就在于對于軍人配偶來講,并沒有比其他一般公民享有更多的國防安全的權利,相反軍人在為社會履行更多義務量時,她(他)們也被連帶地做出了較多的奉獻。[4]所以法律有必要給予軍人配偶以補償。②提高軍人的待遇、社會地位。軍人沒有普通人的“八小時后的生活”,他們有時冒著生命危險維護著祖國的安寧,然而他們的工資待遇水平很低,付出與回報不相對稱。因此,國家應該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國民收入的增加相對應的提高軍人的工資福利待遇,建立一套完善的軍人退伍、轉業和休假探親保障體系,解決好軍人子女受教育問題、軍人配偶工作難等問題,從而吸引更多的有志青年加入人民軍隊,更多的人成為軍人的配偶,解決好軍人婚戀關系建立難的問題,提高軍人的社會地位,使他(她)們安心備戰,保護好祖國的萬里邊疆和海防,提高中國的軍事實力。
3.完善軍婚特殊保護的刑事立法。
對于軍人配偶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刑法沒有規定軍人配偶所應承擔的責任,為保障軍婚,筆者認為法律有必要對軍人配偶與他人同居的行為也作出懲罰,但前提是軍人配偶享受了社會保障金。軍人配偶既然已經享受了法律規定的作為軍人配偶所應該享有的權利,那么同時也就必須承擔起法律規定必須履行的義務。當他(她)享有了這項權利后只要出現這種情形就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從而維護軍婚特別保護制度,維護國防根基的穩定。
隨著軍人作用的逐步凸顯,軍婚特殊保護制度單靠法律調整還遠遠不夠,這還需要部隊內部政治教育的完善。部隊有關部門應該重視軍人婚姻問題,告誡軍人珍惜來之不易的愛情,保國也要保家,與家人定期聯系,關心家人的生活等問題,給家人以關懷,軍婚的保護最終還是要靠軍人和配偶雙方去珍惜、為維護。
軍人的婚姻是不是絕對保護的
分類: 煩惱 >> 家庭關系
問題描述:
軍人的婚姻是不是絕對保護的?
我愛上了一位軍嫂,她同她的老公感情一直不好...
我想請大家從法律的角度來幫我解析一下:軍人的婚姻是不是絕對保護的? 現在她的老公不想離婚,又對她不好,這個事情應如何應對?
解析:
軍人的婚姻是愛到軍婚的限制,但更重要的是要看夫妻雙方是不是真的感情破裂了,如果女方真的要分手,也不是沒有辦法,其實更重要的是他們也許還沒有到要離婚的地步,要想想建立一個家,不容易,想毀了一個家是很快。
其實婚姻在在于婚內雙方的感覺,好與壞也是外人無法完全知道的。必竟雙方也是以過戀愛才結合的,多年的夫妻感感情方面也會逐漸淡掉,但是已轉變到了對這個家的責任上去了,兩口子會吵會鬧是正常的,這就是他們缺乏了溝通和理解。
如果你和軍嫂的愛只是剛開始,你也要給你和她一定的時間來考驗一下你們的感情,你也要想想雙方的缺點在完全暴露出來后,你還能不能接受她,不要一錯再錯,到時破壞了一個家,而你們倆又走不到一塊。
夫妻在什么情況下不可以離婚
1、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一般沒有經過軍人一方同意,則不可以離婚。除非現役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2、法院依法判決不準離婚、經過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一方撤訴或者按照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不允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3、經過認定,發現夫妻感情并沒有完全破裂的,不可以離婚。
一、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在不允許離婚的情況中,這一條是對男方離婚自由權的限制,考慮到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及中止妊娠后的身體和心理狀況,這樣規定是很有必要的,我們發現,很多女性在此期間,由于身體原因往往是沒有工作或主動辭去工作的,如果男方這時提出離婚,一方面肯定會給女性帶來較大的精神打擊,影響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發育,同時也會讓女方面臨嚴重的經濟危機,這會加大女性的壓力。因此,法律做如上規定是一種較人性化的處理,是對婦女及兒童的一種特殊保護。但是,在此期間,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
二、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在不允許離婚的情況中,此種情況是大多數訴訟離婚的人都會遇到的,其實很多夫婦在離婚并不是經過深思熟慮的,有些人是在一時沖動下提出的,所以經過法院審查后發現雙方感情并未破裂,會判決不準離婚,此后要給雙方一個冷靜期,使雙方再慎重思考婚姻問題,規定六個月之內不能再起訴實際上就是要給雙方這個冷靜期,所以這期間不能提出離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三、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在不允許離婚的情況中,這種情況體現了我國對軍婚的特殊保護,我國法律在考慮到軍隊擔負的特殊任務和軍人職業特點,而對軍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護。此處所指的軍人主要指現役軍人,如果軍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過錯,那么另一方還是可以要求離婚的。
四、夫妻感情未破裂
在不允許離婚的情況中,我國法律還對普通人在普通時期的離婚要求,也做了限制,因為判決離婚的主要考量因素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可是兩個人從相識、相知、相戀再到生兒育女,非常不容易,那些千絲萬縷的聯系都是通過時間和感情的積累墊定下來的,怎么可能輕易地結束,所以如果夫妻感情還能修復,還存在和好可能,法院一般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離婚說容易也容易,說復雜也復雜,這要看當事人怎么來辦理離婚手續。一般來說,協議離婚要比訴訟離婚簡單,手續辦理起來也快,順利的話去民政局辦手續,當場就可以領取結婚證。但如果不滿足協議離婚要求,就無法以這種方式解除夫妻關系。這個時候,建議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符合訴訟離婚要求的,也可以解除婚姻關系。
軍婚離婚起訴兩次可以離掉嗎?
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特殊時期及弱勢人群的婚姻給予特殊的保護。具體規定不允許離婚的情況如下:
一、《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很多女性在此期間,由于身體原因往往是沒有工作或主動辭去工作的,如果男方這時提出離婚,一方面肯定會給女性帶來較大的精神打擊,影響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發育,同時也會讓女方面臨嚴重的經濟危機,這會加大女性的壓力。因此,法律做如上規定是一種較人性化的處理,是對婦女及兒童的一種特殊保護。但是,在此期間,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
二、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有些夫妻是在一時沖動下提出離婚,經過法院審查后發現雙方感情并未破裂,會判決不準離婚,此后要給雙方一個冷靜期,使雙方再慎重思考婚姻問題,規定六個月之內不能再起訴實際上就是要給雙方這個冷靜期,所以這期間不能提出離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三、《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在不允許離婚的情況中,這種情況體現了我國對軍婚的特殊保護,我國法律在考慮到軍隊擔負的特殊任務和軍人職業特點,而對軍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護。
四、夫妻感情未破裂。
在不允許離婚的情況中,我國法律還對普通人在普通時期的離婚要求,也做了限制,因為判決離婚的主要考量因素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可是兩個人從相識、相知、相戀再到生兒育女,非常不容易,那些千絲萬縷的聯系都是通過時間和感情的積累墊定下來的,怎么可能輕易地結束,所以如果夫妻感情還能修復,還存在和好可能,法院一般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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