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男方給女方花的錢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婚前男方給女方花的錢,一般是自愿的行為,屬于贈與,不予退還。婚后男方賺的錢,給女方花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女方也無需償還。但是如果男方給女方的錢物品有書面約定,離婚后按約定辦理,沒有屬于贈予,屬于雙方共同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一方把錢全取走了怎么辦
離婚一方把錢全取走的解決方法如下:
1、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對方惡意轉移財產;
2、在訴訟中提供銀行流水、交易記錄等證據,證明對方在離婚前惡意取走存款;
3、請求法院判決對方返還取走的存款或在財產分割中予以相應的補償;
4、如果對方拒不返還或補償,可申請法院執行,追回相應的財產。
離婚的財產分割:
1、法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分割原則:一般按照平等原則進行分割,考慮雙方的貢獻度;
3、分割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房產、車輛、股票、債券等;
4、債務處理:夫妻共同債務應由雙方共同承擔,私人債務由個人承擔。
5、司法實踐:若一方未經協商擅自處分共同財產,可通過法律途徑追回或要求賠償。
綜上所述,當離婚一方惡意取走所有存款時,可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提交銀行流水等證據請求確認對方的惡意轉移財產,并要求法院判決對方返還存款或在財產分割中給予補償,若對方不履行判決,還可申請法院執行以追回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離婚了錢怎么分
1. 通常情況下,離婚禮金錢是不會被分割的。
2.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如果當事人滿足以下條件,他們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a. 雙方并未結婚,即未完成婚姻登記手續。
b. 夫妻雙方在離婚前并未共同生活。
c. 由于離婚前彩禮的給付,導致給付方在離婚后生活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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