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除了刑事案件立案沒有規定立案時限,民事和行政案件都規定了需要在七日內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狀)或者執行申請書后,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收到自訴人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的,經審查認為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立案。改變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內立案。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第一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訴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內立案。發回重審或指令再審的案件,應當在收到發回重審或指令再審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內立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裁定(決定)的次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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