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貸款離婚后另一方負責么?
夫妻一方貸款離婚后是否另一方負責,視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夫妻一方貸款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則離婚之后也需要共同承擔;
2、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有夫妻共同簽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是一方負擔的在婚姻存續期間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債務。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如下: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又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婚前財產如下:
1、婚前取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婚前取得方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婚前取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婚前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綜上所述,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離婚后丈夫欠款前妻需要償還嗎
離婚后丈夫欠款前妻是否需要償還需要視情況而定:
1、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2、夫妻雙方可以對共同債務的承擔達成協議,但這種協議不能對抗債權人,債權人可以主張已經離婚的夫妻承擔連帶責任,夫妻一方清償債務后,可以根據協議或法院裁判的文書所確定的原則和內容向對方追償;
3、如果是個人債務就不需要償還。
申請離婚的條件有什么:
1、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3、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有離婚的合意;
4、必須對子女的撫養教育作出恰當、合理的安排,并達成一致的協議;
5、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做出適當的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離婚前一方貸款離婚后另一方償還嗎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夫妻存續期間一方借債即為夫妻共同負債,即使離婚后,任何一方都有責任償還。除非,另一方能舉證對方知道該夫妻實行個人財產制,或者證明該筆債務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且能證明債權人知悉該債務是用于借款人個人生活。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只要不存在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債權人明知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情形,則一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共同償還,如果認定是一方債務,那就需要一方償還了。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債務是怎么認定的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債務分析,個人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
(一) 從法理角度講,不應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認定為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根據法律的規定,共同債務不是用在婚姻存續期間,而是用在夫妻之間利用這筆債務共享到的利益。
(二) 從婚姻法角度分析,夫妻之間組成家庭是為了共同生活。
(三) 從立法上看,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才能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雖然法律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將夫妻共同債務限定為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相關法律則將夫妻雙方的舉債合意作為判斷夫妻共同債務的補充標準,即如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即使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四) 從民法上講,夫或妻為獨立的個體,并不能因為結婚就混在一起。其中一方借債,在法律上屬于合同行為。具有相對性的。不能讓另一方承擔還款義務。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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