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轉賬給前妻的錢能要回來嗎
離婚后轉賬給前妻的錢能要回來。離婚后轉賬的錢就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是自己的一方財產,是可以要回來的。而相關法律規定的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才是不可以要回的: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而下列財產才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如果對方不予以返還,可以起訴,具體的起訴的流程如下:
1、起訴準備。主要是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2、向法院起訴。起訴前要確定法院管轄權,然后提交準備好的起訴狀和證據;
3、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
4、排期開庭。法院受理案件后,按要求預先繳納訴訟費用,等待法院開庭審理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離婚錢財怎么轉出是合法的
離婚錢財怎么轉出,都不合法。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按照規定進行。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由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還未起訴或已經起訴離婚,發現另一方已經存在財產轉移的行為,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此時切忌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要提起訴訟,否則法院會解除財產保全。
避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方法如下:
1、對于轉移存款的,可以從交水電費、手機費等收據上,以及平時收集對方使用網上銀行或銀行卡那里的銀行賬號信息,特別關注有關大筆資金的變動;
2、對于私贈財產的,因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因此非常難舉證。一般都會贈給身邊親近,至少信得過的人,所以就需要在平時多加留意。如了解自己家庭中的所有財產情況;
3、對于轉移房產的,應對策略如下:如果出現一方的行為異常導致另一方懷疑另有房產,另一方應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證或存款往來記錄,或者直接到房地產公司夫妻委托繳費名義進行求證,或到房管部門查詢,或者利用商務調查等進行取證;
4、對于轉移公司股權的,這個是最難防的,除非雙方都在公司一起工作,并有較高的職位,如果只有一方的話就很難有所發現,退一步講,就算發現了,也不容易收集證據,因此,面對對方轉移公司股權的,可以聘請一個專業的律師來調查對方公司的經營情況,避免出現更大的損失;
5、是先小人,后君子的做法,也是最有效的。結婚前簽訂婚前協議(把婚前和婚后的財產約定清楚),婚后,也可以簽訂有關協議,就協議內容可以委托律師起草,并經公證。雖說還是不能完全百分之一百的避免轉移財產的出現,但是可以有效的限制住。
綜上所述,在任何情況下,轉賬時應該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確保轉賬方式合法、安全和準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前財產轉移多長時間是合法的
法律分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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