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離婚的程序
在經歷了第一次離婚后半年,若雙方未能和解,再次尋求法律途徑,是可行的。第二次起訴離婚往往被視為最終手段,法院通常會判決離婚。在法庭上,雙方需清晰闡述矛盾點并提供相關證據。法院的判斷標準明確指出,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具體判斷依據包括但不限于,一方與他人同居、對家庭成員實施虐待或遺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且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存在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及一方失蹤兩年等。
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法院首先會嘗試進行調解,旨在為雙方提供和解的機會。然而,若發現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則法院將準予離婚。這一過程不僅考量了雙方的矛盾及證據,也重視了對法律規定的嚴格遵循,確保離婚判決的公正性與合理性。
二次起訴離婚應該怎么判決
在法律的框架下,第二次提起離婚訴訟通常會得到離婚判決。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如果一方提出離婚,可以先尋求有關部門調解,或直接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首先會嘗試調解。然而,若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且調解無效,法院應準予離婚。一般情況下,第一次離婚訴訟未判決離婚后,如果雙方在六個月內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第二次起訴更有可能獲得離婚判決。這條六個月內不得再次起訴的限制,主要針對的是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在此期間,原告方若再次提出離婚訴訟,法院不會受理。
離婚二次起訴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二次離婚訴訟書和第一次離婚訴訟書的格式是一樣的,所不同的就是兩者的事實和理由不一樣。這里的訴訟理由主要針對的是第一次離婚訴訟書之后的一些事實和現象。
根據規定離婚第二次起訴程序怎么走?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對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規定,第1次起訴離婚時人民法院沒有判決離婚,在雙方分居滿一年的情況下原告再次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解除婚姻關系,但起訴離婚的程序跟第幾次起訴離婚是沒有任何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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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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