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有什么程序
法律分析:去民政局離婚,也就是協議離婚,其辦理程序為:
1、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按地域進行管轄。當事人協議離婚的,應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2、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三十日期滿后雙方堅持離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查明當事人所攜帶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諸項條件。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如查明僅為夫妻一方要求離婚,或者夫妻雙方雖然都同意離婚,但在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上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5、離婚登記和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之日起,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的流程和手續辦理
1. 準備必要的證件材料,包括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或結婚登記審查表等。
2. 雙方應協商一致離婚協議書,明確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事項,并簽字確認。
3. 攜帶離婚協議書,前往當地民政局或人民法院提交離婚申請,并接受審核。
4. 審核通過后,將進入冷靜期,期間雙方再次考慮是否確實要離婚。
5. 冷靜期結束后,雙方需再次前往民政局或法院,完成正式的離婚手續,包括簽署離婚協議書并支付相關費用。
6. 完成所有手續后,民政局或法院將發放離婚證書,證明雙方已合法解除婚姻關系。
注意事項:
- 離婚是一個重大的法律行為,應當慎重考慮,并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道德規范。
- 在辦理離婚手續之前,建議咨詢專業法律人士,確保程序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 如涉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需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并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離婚辦理所需的程序
協議離婚流程如下:
首先制定離婚協議,內容須包含雙方自愿離婚并達成共識的所有事宜,如子女撫養權、財產分割及債務責任等。
其次,攜帶相關證件資料親自前往民政部門申請離婚登記,其中包括身份證明、戶籍證明、結婚證以及離婚協議書。
此后為“冷卻期”,若任意一方在30天內反悔可撤回申請。
最后,在遞交申請的第31天至60天期間,男女雙方需再次親自前往民政部門辦理離婚證書領取手續。
訴訟離婚則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首先,原告需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提交訴狀和副本。
其次,法院將啟動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前的各項調查工作。
最后,根據庭審結果,法院會進行調解或作出判決。
判決結果通常會公開宣布,并在庭審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送達給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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