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離婚的話,如果是簡易程序最長3個月、普通程序最長6個月;因為每個案件法院都是要進行排期的,案件的審理時間其實很短,程序也都不復雜;關鍵就是等待的時間可能比較長。 二、如果僅以感情不和為由起訴離婚;第一次訴訟法院基本判不離。 三、如果真的想速戰速決,盡快離掉,那就最好在法院進行調解時就達成一致,調解離婚,這樣就不用等待后面的審理、等待、判決的漫長時間了。 起訴離婚需要等待案件審理排期,時間可能會比較長,如果想要盡快離婚的,建議采用協議離婚。 在協議離婚中,夫妻雙方對離婚達成共識,并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孩子撫養、孩子撫養費、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等問題能夠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帶好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兩寸免冠照片,去結婚證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這種情況下還是比較快的。
法律客觀:根據《 民法典 》第1079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 。
法律分析:
起訴離婚的一方起草起訴狀;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 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二條。
起訴離婚時,對于證據充足,事件清晰的,適用簡易程序的訴訟離婚時最快最簡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當男女雙方感情出現裂痕時,可以通過協議離婚或者是訴訟離婚來進行婚姻關系的解除。雙方協議離婚是最快最簡單的方法,協議離婚,只需要雙方達成協議去民政局辦理手續即可,若雙方發生的矛盾無法調節,則需要訴訟離婚,如果案件事實雙方之間的矛盾不大的話,法院會簡單處理,通常情況下三個月之內會結案。但相對于協議離婚來說,訴訟離婚的步驟會繁瑣的多,具體如下文所述。
1、起訴和答辯階段。當事人起訴離婚案件,應當由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案件的管轄,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具體的管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2條至第16條作了具體規定,主要內容是:(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3)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4)中國自然人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5)中國自然人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調解階段。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調解離婚是訴訟離婚的一種方式。因為訴訟中的調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方式,調解書確認的條款具有與判決書同樣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調解與訴訟外的調解具有本質的不同。經過調解,如果當事人同意和好,由原告撤訴或者將和好協議記錄在案,即可終止離婚訴訟。如果達成調解協議,法院則按照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婚姻關系即告解除。如果調解無效,法院則應當做裁判的工作。
3、審理判決階段。對于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無論是判決準予離婚還是不準離婚,當事人都可以在收到判決書的次日起15天內提出上訴。如果在上訴期內沒有上訴的,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上訴引起二審程序的,二審人民法院仍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依法作出準予離婚或者不準離婚的判決,判決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符合再審條件的,可以申請再審;如涉及判決書中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則應另行起訴。
1、婚姻狀況證明
首先,需要準備的是婚姻狀況證明,包括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等。這些證明可以證明你們的婚姻關系,是離婚訴訟的基礎。
2、通信記錄
通信記錄是離婚訴訟中非常重要的證據之一。通信記錄包括短信、微信、QQ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等。這些記錄可以證明你們之間的溝通方式和內容,如果對方有不當言行或行為,可以作為證據來支持你的訴求。
3、財產證明
在離婚訴訟中,財產分割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因此,需要準備的證據包括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財產分割協議、銀行賬戶、房產證等。這些證明可以證明你們之間的財產狀況,為財產分割提供依據。
4、家庭暴力證據
如果你遭受了家庭暴力,需要準備相關證據。家庭暴力證據包括醫院診斷證明、報警記錄、家庭暴力調解書等。這些證明可以證明你遭受了家庭暴力,為離婚提供依據。
5、子女撫養證據
如果你們有子女,子女的撫養問題也是離婚訴訟中需要考慮的問題。需要準備的證據包括子女的出生證明、撫養協議、子女的生活照片等。這些證明可以證明你對子女的撫養情況,為爭取子女撫養權提供依據。
在起訴離婚時,需要準備充分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求。這些證據可以證明你們之間的婚姻關系、溝通方式、財產狀況、家庭暴力情況以及子女撫養情況。只有準備充分的證據,才能在離婚訴訟中取得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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