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有什么用,要留著嗎
一、離婚證有什么用處
1、離婚證的用處如下:
(1)離婚證的首要作用就是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2)在結婚時,離婚證可以作為無配偶證明使用;
(3)在離婚之后需要遷戶口的,需要離婚證作為證明之用。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證如何辦理
1、準備離婚協議。男女雙方必須簽訂一份書面離婚協議,離婚協議必須包括雙方是自愿離婚和對子女的撫養、財產以及債務等事項協商一致;
2、申請受理。男女雙方需拿著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書面離婚協議等材料親自去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
3、冷靜期;
4、審查和發證。
離婚證有什么用處
離婚證是證明婚姻狀況的合法證件,主要有以下幾個用途:如果二婚,再去辦理結婚證的時候,需要出示離婚證;如果離婚后,在辦理戶籍遷移等手續時,也是需要出示離婚證的;如果當事人要進行房屋買賣,也需要出示離婚證。《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的結婚證;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2項、第3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證有什么用處
離婚證是確認婚姻狀況的重要法律文件,具備多種用途。在再婚或進行戶籍遷移等手續時,離婚證都是不可或缺的證件。此外,在涉及房產交易等場合,也需要提供離婚證作為證明。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需準備戶口簿、身份證以及結婚證。
在辦理離婚登記時,除了上述基本證件外,還需提供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對于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及外國人,除前述規定外,還需額外提供有效通行證、身份證或護照等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明確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并詳細記錄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結果。
總的來說,離婚證是處理婚姻事務的重要工具,在各類法律程序中均發揮著關鍵作用。了解并妥善保管離婚證,有助于確保個人權益得到妥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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