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公民的民族成份并非一成不變,在符合特定條件和程序的情況下可以更改。但成年后更改機會只有一次,且需在成年后的兩年內提出申請。未成年人則在特定情況下,例如父母婚姻關系變化后,可以申請更改民族成份一次。
一、變更條件:
1、未成年人:
(1)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直接撫養的一方不同。
(2)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繼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
(3)其民族成份與養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
2、成年人:
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在其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的兩年內,可以依據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一次。
二、變更程序:
1、提出申請:申請人需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書面申請。
2、提交材料:申請人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例如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結婚證或離婚證、收養證等。具體所需材料根據實際情況可能有所不同,建議事先咨詢當地民族事務部門。
3、審核審批:民族事務部門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進行必要的調查。經審核批準后,方可變更民族成份。
一、變更次數限制:
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可以申請變更民族成份一次。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在成年后的兩年內,只有一次申請變更的機會。
二、申請材料準備:
申請人應仔細準備申請材料,確保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如有疑問,可咨詢當地民族事務部門。
三、其他說明:
1、公民更改民族成份后,其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不會發生改變。
2、不得出于非法目的或以不正當手段更改民族成份。
3、具體操作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區而異,建議咨詢當地民族事務部門獲取最新信息。
《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
第七條公民民族成份經確認登記后,一般不得變更。
第八條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直接撫養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繼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與養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在其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的兩年內,可以依據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一次。
法律分析:滿足下列條件可以改。一、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直接撫養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繼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與養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在其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的兩年內,可以依據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一次。
法律依據:《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
第七條 公民民族成份經確認登記后,一般不得變更。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直接撫養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繼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與養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在其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的兩年內,可以依據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一次。
第九條 未滿十八周歲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證明材料:(一)書面申請書;根據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變更申請的,書面申請書應當由直接撫養的一方簽署;根據養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變更申請的,書面申請書應當由公民養父母共同簽署。根據繼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變更申請的,書面申請書應當由與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與繼母(父)共同簽署。申請之日公民已年滿十六周歲的,申請人應當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見。(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公民的養(繼)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三)依據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的,需提供離婚證明;依據繼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的,需提供生父(母)與繼母(父)的婚姻關系證明;依據養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的,需提供收養證明;(四)如居民戶口簿不能體現父母子女關系的,需提供公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五)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第十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證明材料:(一)由本人提交的書面申請書;(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三)如居民戶口簿不能體現公民與父母子女關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萊垍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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