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確權后離婚怎么分
土地確權后,離婚時的財產分割主要涉及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歸國家與集體所有,不可分割,但若土地使用權是在夫妻雙方婚姻期間取得的,則可以進行分割。對于夫妻雙方均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均有承包主體資格的情況,在解除婚姻關系時,應按照民法關于共有物分割的原則,對承包土地經營權進行合理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方是城鎮居民,而另一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離婚時,承包的土地經營權應歸非城鎮居民的一方所有。這體現了法律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的保護。
在處理土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時,法院通常會依據土地的用途、價值、使用權取得的時間等因素,綜合考慮雙方的具體情況,以公平公正的方式進行分割。具體分割方案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權的實物分割、金錢補償等形式。
因此,土地確權后離婚時的土地使用權分割,關鍵在于判斷使用權的歸屬與分割。法院將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公正處理,確保雙方權益得到合理保護。同時,這也強調了在婚姻關系中,對于共同取得的財產,應遵循平等與公平的原則進行合理分配。
離婚了為什么不給分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婦女結婚、離婚后,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
以下幾種分割方式供選擇:
1、分割經營法。如果離婚后男女雙方仍同屬一個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可考慮將夫妻共同承包經營的土地按份劃出,由各自經營。
2、折價補償法。一方無能力或不愿繼續承包經營的,將該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確定給有生產經營和管理能力的另一方經營,判令繼續經營方給予放棄承包方相當價值的經濟補償。
3、代耕,代為耕種方在扣除應交納的承包稅金、勞動投入等費用后,按當地當年(或季節)土地平均產量付給對方應得的土地收益。
4、輪耕。按照離婚時家庭人口數量及承包土地總量測算出離婚一方的所占份額,規定每隔幾年讓已離婚的對方輪耕一年。
離婚后女方土地怎么辦
法律分析:離婚后女方的土地如果所屬權是歸女方的話 那么歸女方所有,婚后以一方名義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或領取經營權證的。夫妻雙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解除婚姻關系時,應當按照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分割。夫或妻一方是城鎮居民的,離婚時承包的土地經營權應歸非城鎮居民的一方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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