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證如何辦理
婚姻登記機關向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頒發離婚證要經下列法定程序:
一、受理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提出的申請并核查其應當提交的法律文件;
二、婚姻登記機關明確告知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關于《民法典》規定的登記離婚的條件;
三、詢問關于離婚協議的內容及意愿是否一致,有異議的應當重新協商達成一致;
四、詢問關于及財產、的處理是否有異議,如有,應當重新協商一致;
五、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手印;
六、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宣讀《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填寫《離婚登記處理表》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在履行上述程序后,婚姻登記員按下列步驟頒發離婚證書:
一、向雙方當事人再次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愿;
二、婚姻登記員告知其領取離婚證后雙方的法律關系,與子女的關系及各自應盡義務;
三、在《離婚登記處理表》上簽名或者按手印。本欄必由當事人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四、注銷雙方的證,頒發離婚證;
五、宣布解除雙方夫妻關系。
二、起訴離婚開庭幾次
法院是否判決離婚不是根據開庭次數確定的,通常情況下法院審理案件只開庭一次。是否判決離婚法院會按照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證很好辦理的,去民政局辦理的時候,只需要了解清楚相關的規定就好了,然后基本半天的時間,就可以拿到離婚證了。但是如果是訴訟離婚的話,那么就會比較麻煩。
離婚分為兩種: 協議離婚 和 起訴離婚 。 協議離婚需要備齊以下材料,然后去當地的 婚姻登記 機關辦理 離婚手續 : (1)雙方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 身份證 ; (2)雙方的 結婚證 ;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 離婚協議書 一式三份; (4)各提交兩張二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在 離婚登記 現場由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協議離婚,手續完備,當時即可辦理。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就 財產分割 、 撫養 、 贍養 等事宜達不成一致的話,則需要通過起訴離婚,起訴離婚需要以下流程: 第一,原告提起民事 訴訟 ,向有 管轄權 的法院申請 立案 。 第二,申請立案的時候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證,結婚證, 起訴狀 ,以及 訴訟費 第三,法院立案后會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會 開庭審理 ,并作出判決。 所以對于現在離婚手續辦的快嗎 ,看你選擇哪種方式離婚了。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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