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的實施流程
訴訟離婚需遵循以下程序:
首先,由主張離婚者持有效證件,如身份證、戶口本、訴狀及其副本、婚姻證明等前往被告所在基層法院立案;
其次,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應于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若不符條件,則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
再次,法院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被告送達訴狀副本,被告應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
最后,法院根據案情進行審判,普通程序時限為六個月,簡易程序時限為三個月,并按期或當場宣判,同時對判決結果作出相應安排。
注意:
以上流程僅供參考,實際情況請咨詢相關法律機構了解。
法院起訴離婚程序怎么走
起訴離婚的流程有: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證據材料;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原、被告的身份證明;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法院起訴離婚流程
一、起訴離婚的程序
一方起訴離婚的,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人民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人民法院將起訴狀副本發送給被告,并要求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并提交相關證據。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離婚訴訟的相關程序。其中包括: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形式。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二條:先行調解。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條:立案和受理。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五條:送達起訴狀和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起訴離婚需要什么手續和流程
法律分析:
一、離婚訴訟所需材料
申請離婚時,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1. 起訴書(一式三份),明確表達離婚意愿。
2. 戶口簿,以證明家庭成員的身份信息。
3. 身份證(或暫住證、戶口登記證、軍官證、士官證、文職干部證等),用以確認個人身份。
4. 結婚證,證實雙方婚姻關系。
二、離婚訴訟程序
離婚訴訟通常包括以下三個階段:
1. 起訴階段:
- 原告撰寫起訴狀,準備相關證據。
- 將起訴狀副本及證據提交至法院。
- 法院審查資料,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
2. 答辯階段:
- 法院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并通知被告在15日內提交答辯狀。
- 被告如有特殊情況需延長期限,應提出書面申請。
- 被告如未在規定期限內答辯,不影響案件審理。
3. 開庭審理階段:
- 法院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確認雙方權利義務。
- 離婚案件通常在審理前進行調解,無法調解的法院將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 雙方當事人可委托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
- 除特殊情況外,離婚案件雙方通常需出庭。
- 法院根據證據和實際情況作出判決,決定是否準予離婚,并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作出決定。
離婚判決作出后,如當事人不服,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1. 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 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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