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父母探視權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離婚后,父母探視權成為雙方關注的焦點。法律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孩子的父親或母親,享有探望孩子的法定權利。這一權利與另一方的撫養權同時成立,依據《民法典》第1086條。若探視人、扶養人、孩子三方在探視問題上無法達成一致,法院有權進行判決。當孩子明確表示反對探視時,探視人應遵循孩子意愿。然而,若扶養人不同意探望人行使探視權,探視人可通過法律途徑向法院提出申請。一旦法院判決扶養人應履行協助義務,若仍拒不配合,則扶養人將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以確保探視人能順利行使探視權,維護未成年人權益。
離婚后如何探視子女
在離婚之后,無論哪一方未履行撫養責任,都享有探視小孩的權益。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父母親中的任何一方均享有探視孩子的權利,而對方有義務提供協助。
如果雙方無法自行協商成功,則需通過法庭裁決。
若法庭認為某一方的探視為兒童的身心發展帶來負面影響,有權中止其探視權,但當該影響消除時,必須恢復探視。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五條規定,如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可單獨提起訴訟,法院將予以受理。
第六十八條指出,對于拒絕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相關人員或機構,法院有權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不得對兒童的人身和探視行為實施強制執行。
離婚異地探視困難
法律分析: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人民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視權的,當事人也可以就探視權問題單獨起訴。法院對于具體探視的時間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提醒大家,簽訂離婚協議或法院作出離婚判決、調解書時,能細化探視時間,以保障探視權的履行的就細化。
發生探望權糾紛時,父母應當多從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盡量選擇協商解決問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有關探望權的生效法律文書的,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先對不履行義務的一方進行教育,責令其履行義務,仍不履行的,可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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