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被告可以不出庭嗎
《 民事訴訟法 》等有關規定:原告經傳票 傳喚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經傳票傳喚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 案件有訴訟 代理 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根據上述規定,離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不出庭,但是必須委托代理人,且被告必須提交書面意見。因為婚姻屬人生大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十分重視,在司法實踐中,都要求被告出具書面的意見,但這還不夠完善,法官還要確認書面意見確實是被告出具才行,因此被告應在開庭之前當面向法院遞交書面意見,或對書面意見做公證,由代理 律師 遞交給法庭,這樣被告可以不再出庭。 如果被告沒有出庭,又沒有提交書面意見,即使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也會按照缺席對待,缺席判決,這樣就會對被告極不利。 要是以 訴訟 方式離婚的話,此時起訴的一方必須先搞清楚離婚應該去哪里起訴。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 離婚訴訟 一般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是出現特殊情況時,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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