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帶過來的嫁妝錢離婚歸誰
女方帶過來的嫁妝錢離婚歸誰視情況而定:
1、結婚嫁妝若是明確送給女方的,那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這部分應當屬于女方的婚前財產,婚前財產一般屬于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依舊屬于個人所有;
2、如果是在結婚登記以后給女方的嫁妝,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一般認定為女方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均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取決于其是否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可采取如下方式證明:
1、可根據夫妻雙方的財產約定書;
2、對不動產可依據產權證書或夫妻共同的還貸記錄證明;
3、對于動產,可根據其獲得的時間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證明。
綜上所述,女方帶過來的嫁妝錢離婚歸誰需要視情況而定,結婚嫁妝若是明確送給女方的,那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這部分應當屬于女方的婚前財產,婚前財產一般屬于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依舊屬于個人所有;如果是在結婚登記以后給女方的嫁妝,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一般認定為女方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均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時嫁妝如何分割
若嫁妝為婚前女方家長所贈予,即屬女方個人所有,離婚無需分割;
如為婚后女方家長所贈,且未明確聲明僅贈與女方的情形下,則該嫁妝歸于夫妻共有財產,離婚時可由雙方協議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陪嫁離婚后怎么處理
1、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精神及原則,結婚登記前陪送的嫁妝應當認定為是女方父母對女方個人的贈與,屬于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法律規定,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進行分割。所以,婚前陪送的嫁妝,離婚時可以要回。
2、 結婚登記后陪送的嫁妝一般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法律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陪送的嫁妝就屬于父母對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在陪送嫁妝時明確表示是贈與女兒一方,陪送的嫁妝就如前所述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共同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婚后由父母一方出資為女兒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女兒的名下,視為對自己女兒的贈與,則該陪送的房產為女方的個人財產,離婚分割時不參與共同財產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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