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很多夫妻離婚了,又復婚了,這個很正常,也會存在問題,即使是原配夫妻,也會有這樣那樣的問題,我們應該學會處理好夫妻關系,處理好夫妻問題
夫妻離婚以后,再復合,現實生活中這種情況大有人在。
比如,我有個朋友的父母,離婚十多年以后,又重新復合在一起。
還有個朋友的父母,分分合合,從結婚,到離婚,到復合,再到離婚、復合,反反復復搞了N多個回合。
夫妻離婚再復合,到底好不好?
對于一個家庭,夫妻能復合當然是好事,但也存留一些隱患:
1、沒有真愛
有些夫妻之所以離婚,很多都是因為出軌、性格不合、或者感情破裂等原因。
離婚后又重新走在一起,先前的問題或許沒有解決,或許只是因為孩子重新復合。
那種離婚很多年,再重新復合的夫妻更可能已經沒有了真愛,只是湊合做個伴。
沒有真愛的復合,其實也是對婚姻的褻瀆。
但是,既然和別人也過得不好,和舊人湊合過又未嘗不可?
2、心存陰影
先前夫妻離婚的時候,或許已給雙方帶來一些傷害,給彼此留下一些陰影。
重修舊好,雙方能否忘記陰影,重新開始?
這關系到復婚的質量高低。
如果可以忘記最好不過,忘不了復婚也很難過得好。
3、外人眼光
一對夫妻不管是結婚,還是復合,都備受身邊親友的關注。
尤其是那種離婚了,而后又想復婚的夫妻。
難免遭到身邊人異樣的目光和非議。
迫于外人眼光復婚的也大有人在,如果復婚堅定就不要在意外人的眼光。
是的,是兩次婚姻。
這是因為離婚就意味著兩個人的特定的身份關系的解除和消失。
再婚,無論是再婚的物件是誰,都是第二次婚姻。所謂的復婚,當然也屬于第二次婚姻。
照理說還是那個結婚物件,可以算也可以不算。你這個樣子,算命的怎么都對了。
兩夫妻離婚后沒復婚又生一個算不算二胎 那么清楚的情況,還需要再咨詢嗎?
原兩夫妻沒復婚,在只生育過一胎的情況下,再次生育,當然是第二胎。如果接下來你們再生育,那就是第三胎~~~~。
但問題是,你們這個“兩夫妻”的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行為已明顯違反了現行生育政策,你們的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行為將會被當地計生部門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
因為你們自離婚后,不再是夫妻。
希望我的回答能讓你明白些什么。
嚴格的說
這個也是算你說的雙妻的命的
屬于那樣的范疇的
婚姻不是兒戲,對待婚姻需要謹慎,很多時候,我們都沒有百分百滿意的婚姻。婚姻走不下去了,我們不必強求苦撐。如果雙方想繼續走下去,離婚想復婚的, 一定要考慮好為什么復婚,離婚的原因是否還是存在原因, 這個問題不解決,復婚也很容易出問題。
離婚后在復婚沒領結婚證,算不算合法夫妻,要是在婚算不算重婚罪
我覺得你還不了解這幾個詞啊!重婚是你先前結過婚但是另一方還在世你沒有和他領離婚證就和別的人結婚了,這是重婚;復婚是你和你的老公離婚了,可后來找來找去沒有更適合的人了,兩個又回來找對方結婚去了,這是復婚!可你說的你離婚后再復婚沒領結婚證,你的這句話我聽不懂你的意思!如果是你又回去找你丈夫過日子了可沒領結婚證,這個不叫復婚,這個只是去玩玩的,這種行為的不受法律保護的,他哪天不高興了就可以休了你。所以我建議你還是去辦一下結婚證吧,保險一點!
離婚后房子歸一方復婚后在離婚房子算不算婚前財產? 離婚后房子歸一方,復婚后再離婚,房子算復婚時候的婚前個人財產。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所以房屋在離婚時已經約定了歸一方所有,即使是復婚也屬于這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婚姻法》規定: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不算的,建議復婚前公證下財產。
復婚后的婚內財產,以復婚時間開始算。
如果先前你沒有買過房子或者離婚前的房子沒有你的名字,那就算首套。
離婚后一方改了名字在和前婦結婚算不算復婚1、離婚后,與他人結婚的,不是重婚。
2、重婚是指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情形。
3、沒有配偶,或者已經離婚后,再次與他人結婚的,不是重婚。
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分析:離婚后復婚是算二婚的。復婚是指已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重新確立婚姻關系的行為。復婚是一種法律行為,如果男女雙方離婚后又自愿要求恢復夫妻關系的,說明雙方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或造成離婚的原因已被消除。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允許雙方重新確立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四條 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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