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審判決不服 上訴二審有用嗎
有用,離婚案中,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15日之內上訴,向原審法院或者上級法院提交上訴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案最多可以上訴幾次
法律分析:離婚案可以上訴一次。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即訴訟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若當事人雙方中一方或雙方不服一審判決的,均只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一次上訴,應在規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一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審判決和裁定,就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能再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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